兩公約審查結論「4年前就提過」 歐盟駐台代表:但台灣沒有貫徹

2017-01-26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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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判例方面,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各級法院引用兩公約作為判決依據或參考的有1095件;他也坦承,司法實務界及律師界對個別法律與兩公約有抵觸時,該如何適用的問題仍有爭議,他希望審檢辯能進一步了解兩公約,將來在司法實踐上能廣泛性地引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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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刑議題為例,我國在兩公約下有無廢死義務,法官有兩派意見,反對者曾力陳兩公約無用論,被「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稱為「法官之亂」。

20170123-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致詞(盧逸峰攝)
許宗力指出,2009年至2015年12月底,刑事案件部分有772件釋憲文引用《ICCPR》,不過「引用的量只是指標,引用的質才是重點」。(盧逸峰攝)

「兩公約高於一般法律」 錢建榮:建議定義為人權基本法

錢建榮則從不同角度論述兩公約對台灣具拘束力,包括政府在很多場合都承諾要遵守,「這種承諾構成國際上的承諾」,台灣也制定了《兩公約施行法》,因此兩公約的法律位階低於憲法,但高於一般法律,「我建議把兩公約定義為人權基本法」,如有更有利人權保障的法律,則適用該法,如個別法律沒有規定,例如在法律正當程序方面,兩公約就可發揮,而對法律的解釋則要符合兩公約意旨,就如同採取合乎憲法意旨的解釋一樣。

他也指出,以《ICCPR》為例,它的監督機制有3,包括國家報告、個人申訴及國家申訴,台灣無法參與後兩種,只剩下負擔提出國家報告並接受審查的義務,從這個角度來看,國際審查的意見對法院的判決也有法源基礎。

20170123-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座談會,法官錢建榮發言(盧逸峰攝)
錢建榮認為,台灣制定了《兩公約施行法》,因此兩公約的法律位階低於憲法,但高於一般法律,建議把兩公約定義為人權基本法。(盧逸峰攝)

錢建榮進一步說,《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兩公約的適用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這不應狹隘理解成只有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發表的一般性意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查其他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及個人申訴的結果也應作為法源」。

以精神或智能障礙者能否被判死刑為例,錢建榮指出,根據聯合國1984年《保障死刑犯人權保障條款》、人權事務委員會對美、日有精障者被判死刑的譴責、及千里達與菲律賓個人申訴的結果,精神或智能障礙者不可被判死刑;然而,最高法院對好幾個案件的判決都違反兩公約精神,也違反台灣也簽署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例如2012年在新竹卡拉OK縱火造成5死的彭建源、2013年殺害母親、丈夫、婆婆的林于如都被判處死刑等。

「總統未承諾廢死」 審查專家:僅承諾處理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際專家也在24日與立委座談。英國駐台代表唐凱琳(Catherine Nettleton)指出,國際審查後,最重要的事就是實踐,審查專家提出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能否落實,立法院肩負重責大任,立委可以制定、修改法律,讓人權理念付諸實現,也可向政府問責,是實踐兩公約「成敗的關鍵」。

前歐洲人權法院法官羅倫岑(Peer Lorenzen)、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薩瑪爾(Sima Samar)分別對與會立委說明今年就《ICCPR》、《ICESCR》提出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包括廢除死刑等不受台灣民意支持的政策。

2017-01-24-台歐人權兩公約交流座談-左起廢死聯盟律師黃致豪-時代力量立委高路以用 -前歐洲人權法院法官羅倫岑(Peer Lorenzen)-石秀娟攝
擁有立法權的立委是落實兩公約人權理念的關鍵,專家學者也在24日發起座談,(左起)廢死聯盟律師黃致豪、時力立委高潞·以用、前歐洲人權法院法官羅倫岑(Peer Lorenzen)。(石秀娟攝)

唐凱琳指出,立委不應僅反應民意,而是要領導民意,立委並非僅要代表多數人或為多數人做決定,而是要代表所有的人,包括「最脆弱、弱勢」的民眾。

在行政權方面,行政院政務委員林美珠20日代表政府接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時說,此份報告將作為政府推動人權的重要依據;而據幾位審查專家私下指出,目前得到政府最明確的回應,是總統蔡英文承諾在今年內對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做出決定,並沒有得到對廢死的承諾。薩瑪爾指出,台灣社會必須繼續督促政府成立「國家人員委員會」,以監督政府在人權上的施政。

2017-01-24-台歐人權兩公約交流-英國駐台代表唐凱琳(Catherine Nettleton)-石秀娟攝
唐凱琳指出,立委不應僅反應民意,而是要領導民意,要代表所有的人,包括「最脆弱、弱勢」的民眾。(石秀娟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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