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民眾要什麼 司法人員就回應什麼」
在歐盟經貿辦事處(EETO)和英、法、德在台代表處等23日舉辦「落實兩公約國際審查及結論性意見」的座談會上,檢察官黃兆揚、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孫建智等人就詢問兩公約審查委員,如何面對社會要求重大刑案罪犯必須被判處死刑的壓力,以及對於社會認為重大罪案刑犯不值得被原諒的看法。
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薩瑪爾(Sima Samar)、德國曼海姆大學比較公法教授瑞戴爾(Eibe Riedel)、前歐洲人權法院法官羅倫岑(Peer Lorenzen)在與談中都說,這是很困難的議題,但一定有方法可以處理。
薩瑪爾指出,阿富汗也仍有死刑,如果有民調,應會有超過95%的民眾支持死刑,但近年向阿富汗國家人權委員會遊說反死刑的聲浪也增強,民眾支持死刑主要因為對人權教育和國際人權標準的了解不夠,且阿富汗有很多違反人權的事件,包括殺戮、綁架孩童、鴉片種植等,民眾認為死刑可以對付相關犯罪,「但是執行死刑能帶來一個安全、穩定、和平的社會嗎?答案是不行的」。
她指出,相較於阿富汗,以台灣的教育和法治程度,要廢除死刑雖困難,要花很多時間和耐心,但是「是有可能的」,阿富汗也有很多保守派人士認為,依伊斯蘭教法,殺人者就必須被殺,但是教育能夠改變民眾看法,只要政府及領導者能採取大膽、勇敢的行動,認真面對這個問題,就有可能說服民眾。
對於司法人員,薩瑪爾也說,司法人員也應和政府一樣,要帶頭推動廢死,不是民眾要什麼,司法人員就回應什麼,「而是要落實保護人性尊嚴的原則」。
羅倫岑則指出,輿論是會受到民眾所接收的資訊影響的,政府應帶頭影響民眾對死刑的看法,「我並不是說法官不用重視民眾的意見,他們應該要」,但是,「關於死刑等酷刑的問題,法官應有足夠的勇氣做正確的事」。
「行政、立法權不面對廢死義務 司法權就自己來」
國際審查委員4年前首度來台審查時,主要引用《ICCPR》第6條對生命權的保障呼籲台灣廢死,並連結到第7條禁止體罰和酷刑的條文,今年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則直接引用第7條。他們指出,台灣在學校、軍隊等各部門已全面禁止各種形式的體罰,但是「體罰最極致形式」的死刑卻仍被使用。
錢建榮指出,南非憲法法院就是將死刑視為殘忍刑罰,而宣告違憲;《ICCPR》第7條禁止酷刑是源於對人性尊嚴的保障,我國已有許多釋憲文確認人性尊嚴是我國憲法的原則,「從尊重人性尊嚴、禁止酷刑的角度,就應廢止死刑」。
錢建榮認為,南非從禁止酷刑的角度切入宣告死刑違憲是台灣可以學習的。他指出,最高法院有就個案的量刑做死刑的言詞辯論,這是不夠的,「應把層次拉高到死刑的法政策辯論」,以《ICCPR》第6、7條為主軸,勇敢指出死刑是殘暴酷刑的本質,然後宣告死刑違反兩公約,應予禁止,或者也可聲請釋憲。
他指出,兩公約生效後,廢死就是台灣的國家義務,行政、立法權不願面對,司法權應該自己來做,司法權監督行政、立法,司法權認真面對兩公約,行政、立法就必須被迫真誠面對這個義務,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要求。
錢建榮指出,司法者本來就不要那麼害怕民意,「如果我們怕民意,就應該當行政官、當立法者」,因為司法者幫的就是少數人,死刑犯的權益就是少數人的權益,就是要對抗廣大自以為自己不會變成死刑犯的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