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有那些國家目前採取相對(限制)豁免主義?美國在1976年通過《外國主權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採取相對(限制)豁免主義,主要理由是保護美國人或公司與外國國家或國營機構之交易行為;至於英國則在1978年7月20日制定《國家豁免法》(State Immunity Act),其中規定商業交易(commercial transaction)包括一切供應貨物或服務的契約;一切借貸或為提供資金的其他交易以及關於此種交易或其他金融債務的保證或補償;國家參加或從事的非行使主權(exercise of sovereignty authority)的(不論是商業、工業、金融、專業或類似性質)任何交易或活動,均不能享有豁免權。不過,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雇傭契約並不包括在內。
至於聯合國在2004年12月2日通過了《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公約》(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並於2005年1月17日開放簽署。這是第一個被認為全面規範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問題的普遍性國際公約,也是第一個確認國家及其財產限制豁免的普遍性國際公約,促進了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不過此公約需要30個國家批准、接受或加入後才能生效,截至2020年1月,批准、接受、加入該公約國家共計22個,而已簽署但並未批准的國家有13個,中國是在2005年9月14日簽署,不過迄今並未批准,顯然該公約並未達到普遍化的條件而形成習慣法,因此,目前相對(限制)豁免主義仍未形成習慣法。由於中國大陸並未簽署,且中國大陸並未訂定國內法採取相對(限制)豁免主義。
二、FG公司訴剛果民主共和國案(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v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 Others)
如上所述,香港在1997年屬於英國,英國通過《國家豁免法》,採取相對(限制)豁免主義,但在1997年後屬於中國的一部分,由於中國採取絕對豁免主義,雖然中國在香港實施「一國兩制」,但在國家豁免主義方面,香港得以保留英國的相對(限制)豁免主義,亦或採取中國主張的絕對豁免主義,從「FG公司訴剛果民主共和國案」便能知曉。
1.案件事實
1980-1986年間,前南斯拉夫一家名為Energoinvest能源公司與剛果民主共和國簽訂協議,由前者在剛果境內興建水力發電設施與高壓電纜,同時簽訂信貸協議,由Energoinvest提供3700萬美元的融資,但就在剛果政府無法還款之際,2003年依據協議提交仲裁,並由仲裁庭決定剛果必須償還貸款同時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