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鍊捆身攔阻張志軍 高院今改判魏揚等人無罪

2017-02-0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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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揚在張志軍來台時,以鐵鍊捆身擋車,高等法院今判決無罪。(資料照,楊子磊攝)

魏揚在張志軍來台時,以鐵鍊捆身擋車,高等法院今判決無罪。(資料照,楊子磊攝)

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2014年6月來台時,前往烏來途中,遭黑色島國青年總召魏揚等人,以鐵鍊捆身結成人肉鎖鍊阻攔車隊,涉犯妨害自由、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等,一審認為魏揚等人基於公益目的而觸法,判決有罪但免刑,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今(9)日上午改判魏揚等人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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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後,張志軍同年6月來台與新北市長朱立倫會談,並前往烏來,當時魏揚、賴品妤、拷秋勤樂團DJ陳威仲等8人,在新烏路上以鐵鍊及麻繩綑綁身體,並上鎖固定在路墩,企圖阻攔張志軍車隊表達抗議。當時魏揚等人的行動造成交通受阻,檢方以強制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起訴。

魏揚等人以鐵鍊捆身,試圖攔阻張志軍車隊。(取自黑島青粉專)
魏揚等人以鐵鍊捆身,試圖攔阻張志軍車隊。(取自黑島青粉專)

魏揚等人一審時不認罪,表示肉身綁鐵鍊擋路是為了表達反對政府兩岸經貿政策,是象徵性的言論表達,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一審認為,被告行為構成強制罪,雖違法所不許,但身為中華民國公民,關注兩岸及國家重大政策議題,且當時是在太陽花學運發生後的3個月,社會對於兩岸服貿爭議仍未停歇,魏揚等人想讓中國當局知道我方民意,動機基於公益、目的良善。

至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部分,魏揚等人僅妨害通行權短短20分鐘,被告經歷偵審程序已付出代價,不應多加責難,犯罪情節又輕微、欠缺矯正必要性,因此一審判魏揚等人成立強制罪但免刑。

不過魏揚等人主張行動具有公益性,自認應判全部無罪,經上訴,高等法院認定魏揚等人被控強制罪及公共危險罪,罪嫌不足,今天改判無罪,其中強制罪不得上訴,公共危險罪部分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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