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觀點:防汛道路車禍傷亡,修法後不可以國賠?

2020-02-0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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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汛道路上發生車禍時可以申請國賠嗎?圖為彰化芳苑二排抽水站防汛整備情形。(圖/彰化縣政府提供)

在防汛道路上發生車禍時可以申請國賠嗎?圖為彰化芳苑二排抽水站防汛整備情形。(圖/彰化縣政府提供)

去年1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國家賠償法》修法後明定,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民眾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一旦發生意外,國家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有疑問者,此修法對於河川鄰傍的河川局管理的水防道路(俗稱防汛道路)上發生車禍傷亡而申請國賠,於法律解讀,是否會有今昔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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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民生四大基本需求之一,民眾可以在防汛道路上開車、騎機車、自行車或走路通行嗎?一般觀念認為,水防道路係為執行防汛、搶險運輸業務所需,其道路設計標準及其維護管理與一般道路有所不同,不以提供大眾通行為目的,究非屬一般道路,惟並未禁止3.5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以外之一般車輛通行;所以防汛道路民眾可以通行,但使用者應自行注意安全。

防汛道路於警示標語上不夠精準,是否為管理上欠缺而構成國賠呢?本事故發生當時的國賠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時,其設置管理機關尌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害應負設置或管理欠缺之國家賠償責任。

案例事實? 101年8月13日下午3時許,林○騎乘重型機車行經大有橋溪邊防汛道路的交岔路口時,與陳○駕駛的自用小貨車碰撞發生事故,致林○人車倒地受有重傷,得否依國賠法第3條第1項規定,向該防汛道路之管理機關雲林縣政府請求賠償?

用路人的權益?受害人林○主張,事故發生在防汛道路上,而雲縣府僅設置載有「水防道路為便利防汛搶險運輸之用,用路人應自行注意行車安全」之警告標誌,而「未」設置禁止通行之禁制標誌或阻截設施,導致用路人無法得知該水防道路禁止通行,對公有公共設施設之管理有欠缺。而向雲縣府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及慰撫金等損害。

行政機關的看法?雲縣府主張,水防道路係為便利防汛,搶險運輸之用,相關法令並無明文應禁止通行,縣府「無法」公告禁止通行,且為便於隨時救災,亦不得將之封閉或設置阻截設施。雲縣府已設置警告標示,提醒用路人自行注意安全,自已盡管理之義務,「無」任何欠缺可言。何況該事故之發生,係因林○行經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及陳○未禮讓來車先行所致,與雲縣府有無設置禁制標誌或阻截設施無關,故縣府不負賠償責任。

司法機關的看法?法院認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民事判決),雲縣府於該水防道路所設警告標誌之內容,僅提醒用路人該水防道路為便利防汛搶險運輸之用,應自行注意行車安全,現場未設置「絕對禁止」或「相對禁止」車輛通行之禁制標誌,亦無任何阻截設施;使公眾用路人提高警覺,辨別該路段係水防道路,以避免危險或損害之發生,卻未為之,僅在距離系爭事故地點2.5 公里處設置警告標示,使一般用路人「無法」辨別該路段係水防道路而通行使用,致林○受有損害,雲縣府對系爭水防道路之設置或管理難謂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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