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賞櫻團事故保險敢不賠?談談責任險的界線

2017-02-24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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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5號13日發生賞櫻團遊覽車翻覆意外,竟有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圖為死者家屬於事故現場進行招魂。(顏麟宇攝)

國道5號13日發生賞櫻團遊覽車翻覆意外,竟有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圖為死者家屬於事故現場進行招魂。(顏麟宇攝)

23日各大報紙以斗大標題「賞櫻團事故,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控訴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覆意外,竟有保險公司拒絕清償保險金,甚至說出:「你們叫總統來也是一樣。」等語。並且頻用「太扯」等詞形容保險公司此類惡形惡狀。然而保險公司的拒絕賠償,是不是真的沒有道理呢?我想我們必須從責任險的性質以及民法194條的立法意旨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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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險規定在保險法90條:「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從上述內容可知,責任險指的就是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該責任轉由保險人承擔的一種保險型態,汽機車所有人均須保的強制汽機車責任險即為一種態樣,透過責任保險可使被害人迅速從保險公司取得賠償,可以移轉冗長的訴訟時間(我國平均簡易訴訟三級三審的訴訟時間為四年半),龐大的訴訟費用及被保險人日後無力賠償的風險。在本次事件中,真正付錢向保險公司投保的被保險人是旅行社,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時,便由保險公司向對旅行社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被害人,亦即本次事件的不幸罹難者,優先進行賠償。

因為責任險的基本原則為有責有賠,沒責不賠。因此我們要釐清此次事故中相關的責任跟在法律上請求的依據,如果是要請求因痛失親人所生精神上的「非財產上損害」時,則必須適用到民法194條,須由「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方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故依據該法律去請求責任險理賠的請求權人,只有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亦即在本次事件中,因妹妹死亡所生「非財產上損害」的責任險理賠,只有與她同車的父母是有請求權的人。而哥哥很顯然地不是妹妹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因此沒有辦法依據該條主張賠償,也是很正常。

至此讀者是否會有一個疑問:難道我的家人出事,我到最後竟然得不到應有的補償嗎?其實這篇報導一直在刻意地模糊了一件事,就是這個事件的哥哥,其實還是有得到其父母的責任險理賠的;其次,如果這位哥哥就其妹妹的喪葬費有支出,此則是適用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在喪葬費的部份,這位哥哥還是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但此篇報導就此並沒有提及。另外,其實這個事件也提醒了我們,外出旅遊時,僅有最基礎屬於財產保險的責任險保障其實並不足夠,如果說旅客能夠再加保旅平險、意外險等其他類似的人身保險,或許能夠在不幸意外發生時,給予家屬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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