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前,我回頭去看這560位「被告」的詐欺案件,又發現告訴人永遠是那3位,告訴狀也都是固定例稿。他們3人來地檢署開庭如家常便飯,等檢察官抓到被告以後,也是固定他們3個來。決定起訴時,我們除了起訴組織犯罪、傷害、恐嚇、偽造文書等罪以外,也直接起訴了「誣告罪」。因為,他們明明知道這些假性財產詐欺案件,已經收到這麼多不起訴處分,仍然重複來告。這不是誣告,甚麼才是誣告?後來,他們都遭到法院重判,法院也認為誣告罪成立,而且以一案一罪一罰重判。雖然是遲來的正義,可那560位司機和被逼死的7位亡者,早就已經被濫訴誤用的刑事告訴給壓死。
我的職業生涯中,遇過太多濫訴案件。看臉書留言不爽就告「誹謗」、管委會在電梯貼催繳通知就告違反「個資」、親人不奉養就告「遺棄」,罄竹難書。濫訴會排擠真正需要求助的資源,會拖累重要案件的時效。被濫訴的「被告」都抱著恐懼不安,甚至悲憤痛恨的情緒來地檢署應訊,更可恨的是「告訴人」還經常不來!這些都是民怨!
檢察官對於濫訴雖然可以簽結,但是因為外界經常抨擊檢方簽結合法性,現在檢察機關為保障「告訴人」的「告訴權」和「再議權」,通令只要「告訴人」有明確指出「被告」和「告訴事實」時,就應該以正式不起訴處分結案,因此也就必須請「被告」來地檢署說明案情了。即便檢察官和「被告」都很無奈,但是「告訴人」就是要這麼做!只因為:一切免費,而且划算!
德國刑事訴訟法是具有明確訴訟成本觀念的。在德國,許多無關公共利益的輕微案件,並非由檢察官介入偵辦,而是規定須走自訴程序,而且自訴以後,若被告獲判無罪,法院得裁定命自訴人(原告)負擔一定的訴訟費用。因此,在德國鮮少發生像台灣這樣誇張的濫訴情況,檢警和法院也才可以集中處理真正重要的刑案。我國濫訴普遍,且非公益的純私益案類太多,已到非改不可地步。我們不應再縱容濫訴,對於不必要刑事處罰的輕微行為,索性除罪化,改為民事不法求償(原告須墊付訴訟費用),或者對於非關公共利益的微罪案件,學德國改採附訴訟費用為前提的自訴程序,且在我國更維持強制律師代理之要求。
我們應該從合理使用政府資源及人民訴訟權優先的角度,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否則僅僅將大量微罪案件往前挪移給警察結案作為解決提議,只不過把檢察機關的痛苦與負荷施加到基層警察身上,國家總體案件數量毫無減少。我誠摯呼籲,徹底從國家刑案總量進行管制,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作者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