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還在胡亂取經嗎?基金管理不是這樣改的

2017-03-09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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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韓國公務員退休給付也是恩給制,完全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自民國49年起,改建立公務人員退休年金體系(包括公立學校教職員),其法規基礎為「公務人員年金法」。自此,公務員退休給付改由政府及公務員共同提撥成立基金來支付。韓國公務人員退休年金管理及運作之最主要機構為直屬總理的總務處(Ministry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該處之福利局(Welfare Bureau)負責基金收繳管理及支付等各項事宜,福利局內設置由專家組成之各種委員會,成為退休金經營管理的核心中樞。到了民國71年2月1日,韓國公務人員年金管理公團創設,總務處於72年1月1日正式將退休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移交給公團負責管理,但公團仍受總務處指導監督。該公團便是以行政法人模式在運作的,可以完全杜絕政府的干預和影響嗎?顯然還是不行,舉凡公團的人事任免、預算經費,仍然不脫政府掌控的陰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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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卻有意將韓國40幾年前的退休基金管理模式學回來,若是沒有記取韓國國家退休基金(NPS)弊案的教訓,無法看清問題之根結點所在,只是一味地模仿,這不啻又是「漢人煮簀」的翻版!

根據黃世鑫教授的說法,新制退撫制度,因係採用所謂的「完全提存準備制」,故基金之運用損益,對退休金之給付,影響重大。 既然基金運用對於日後受益人之給付關係重大,我們又豈可以等閒視之呢?趁此年金改革之際,主管機關一定要研擬出一套確實可行、可長可久的基金績效提振方案,先提升基金的營運能力,方能為號稱基金大水庫的退撫基金挹注源源不絕之資金活水,否則,再多的「多繳」、「少領」及「延後退」只是將基金破產之期勉強向後遞延幾年,無法長治久安、一勞永逸。

究竟基金管理該採行哪種方式呢?這個議題牽涉的面向將會十分寬廣及複雜,要言之,可以以基金獨立經營、不假手政府為最終目標。退休基金管理組織從事投資操作,在受到直屬上級機關的多重管理的同時,也得面對立法院監督、監察院審計部稽核及社會輿論批評,造成其因應市場變化與落實專業操作的不易取得平衡,進而衍生許多行政成本或風險,更加說明既有退休基金管理組織已達到必須創新之地步。任何採取與政府藕斷絲連的經營模式,終將落入遭受政治力干擾的窠臼,不但改革不了長期以來經營績效不彰的弊病,反而加速了原本迫在眉睫的基金破產年限。筆者以為要達成這個目標的方案有「智利模式」可以師法。

2016-11-10-軍公教團體-國發會門口抗議年金改革-顏麟宇攝
作者認為「基金管理專案會議」的結論沒有實地了解行政法人化的內涵與優缺點,卻只想依樣畫葫蘆,原班人馬搬到國內來,不但無法解決問題,恐怕會更加惡化基金破產危機。圖為軍公教團體在國發會門口抗議年金改革。(資料照,顏麟宇攝)

智利於民國70年時,當時也是由於沉重的退休金負擔,即將壓垮當時羸弱的國家財政,於是軍事獨裁政府斷然處置,將退休基金交由民間退休基金管理公司(Pension Fund Administrators, AFPs)管理營運,政府只負責監督及規劃退休金制度。任何公司企業、產業協會、工會、其他金融機構等法人組織均可以申請設立AFP,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成立。受薪者可依這些AFP經營績效及服務品質良窳,自行選擇或更換AFP,但為了降低行政支出及轉換頻率,最多每三個月才得以更換,一年之內至多可以更換4次。退休基金由18家退休基金管理公司經營,]彼此間競爭十分激烈,為了吸引客戶(亦即基金受益人),這些基金管理公司無不使出渾身解數,包括降低費用及提供更好的服務。為了鞭策這些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管理績效的提升,主管機關還制定了基金績效的平均範圍,即獲利不得超過或低於AFPs平均水準的2%,這一類的措施或許可以給予我們很好的借鏡。為了確保每一位基金受益人的生活保障,智利以國家之力為所參加之各個年金管理公司提供安全擔保,保證每一位投保人都能夠領取最低年金。

顯然地,世界上既有的保險及退休基金經營管理方式眾多,各有其優缺點,在此真心拜託負責此次年金改革的官員們,本於民胞物與、苦民所苦的情懷,認真、確實地研究、觀摩各種退休金改革方案、專書,不可以流於一己褊狹之認知及眼界,純粹只是想要匆匆忙忙就將草案送進立法院,然後再草草地表決,最後步上《勞動基準法》中「一例一休」法案倉皇定案通過、旋即引爆各種亂象及弊端的後塵。

 

*作者為國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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