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或許沒有在古裝劇裡,看過檢察官的角色?也或許對於檢察官的印象,是日劇HERO中,一身帥氣的木村拓哉,不畏懼權勢、打擊犯罪的模樣;也可能是影集裡,戴著假髮、身著法袍,與辯護律師針鋒相對,輪番賣力說服陪審團的角色?
其實,近代檢察官一職起源自西元1808年法國拿破崙諸法典中的刑事法典(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在此之前,歐洲的法官,與中國古代法官相同,都可以稱為「包公」,因為從偵查、審判到執行樣樣都包,而且可以速審速決,存在有現今難以想像的絕對權力與伴隨的可怕風險。尤其法官若受外在(國王、貴族之壓力、關說)、內在(個人恩怨、喜好、操守、誤判)等干預或影響,那可能真的殘害人權甚深。且如同法國哲學大師傅柯(Michel Foucault)曾於考究法治、刑罰史的名著規訓與懲罰(Surveiller et Punir)一書敘及的故事,一位平民因威脅到國王統治權,隨即遭當眾以燒紅的鐵鉗撕開肉體,再以四馬分肢、焚屍揚灰的慘況,可以知道,刑事司法程序可以說是國家公權力最強大、嚴厲的手段。
於是,拿破崙法典將刑事司法大權,其中最重要的,也就是開啟刑事司法程序的偵查權,獨立出來,創造了檢察官一職,由檢察官擔當開啟刑事司法程序的角色,沒有檢察官的偵查與起訴,就沒有後續審判官的審判,這也就是一般所知的「法院不告不理」原則。審判官縱然眼前即知或發現某個犯罪,乃至於錯認有某個犯罪,都不能像過去一樣,自己將涉嫌者抓起加以審判處刑,只能告發予專司偵查的檢察官調查。法院雖然掌有最後決定案件的權力,然必須被動地審判案件,審理過程中,知道有其他犯罪嫌疑,也只能經告發後,由專司偵查的檢察官調查。且檢察官不僅是刑事司法程序的開啟者,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審理階段,亦係由檢察官接續在法庭上,監督著審判官的審理與判決,以免裁判結果違誤,並透過上訴等救濟管道,始終追求著法律的正確。自此刑事司法權中的偵查權與審判權,透過權力分立、相互監督的概念,以避免弊端(當然尚有避免行政權介入司法權的三權分立、確保司法獨立等配套)。刑事司法程序中,職司偵查權的偵查者就是檢察官;職司審判權的審判者就是審判官(惟多有繼續沿用「法官」來尊稱審判官)。
其實在法文中,概念用語相對清楚,司法官(Magistrats)係審判官(Juges)與檢察官(Procureurs)的統稱,且均係隸屬於司法部(Ministère de la Justice)。所以一般認為法國司法官,為同一體制下包含兩種類別:即審判官與檢察官(La magistrature française regroupe, au sein d'un même corps, deux catégories : les magistrats du siège et les magistrats du parquet.)。在法國,審判官與檢察官,除部分透過遴選程序產生外,大多數均是通過國家司法官考試後,至法國司法官學院(L'école nationale de la magistrature)受訓31個月(含智識教育與實務實習),始接受任命成為司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