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深元觀點:公訴才是檢察官的主戰場

2017-01-07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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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型一、二審法院,均能設立重大金融案件專業法庭,類此專業案件輪分該庭專業法官審理,除能落實集中審理、速審速結外,庭期較能固定,如此檢察署即可安排適合對應且具相當本職學能之檢察官公訴蒞庭,人力可得集中運作。(取自網路)

如果大型一、二審法院,均能設立重大金融案件專業法庭,類此專業案件輪分該庭專業法官審理,除能落實集中審理、速審速結外,庭期較能固定,如此檢察署即可安排適合對應且具相當本職學能之檢察官公訴蒞庭,人力可得集中運作。(取自網路)

高等法院梁耀鑌法官4日於蘋果日報投書指出:經濟犯罪及金融犯罪案件複雜,偵查、公訴分由不同檢察官處理,更加深當事人武器不對等,且公訴檢察官負舉證責任,有實際困難,這是較可能使外界產生「有錢判生」誤解的原因之一。言下之意,梁法官似乎認為偵查檢察官「己案己蒞」才是解決目前外界誤解「有錢判生」之良方,這也確實是實務上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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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首長對公訴蒞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現行檢察高層有大規模搜索、傳喚等佔據報紙版面等,至於案件轟轟烈烈起訴後之公訴階段,即鮮少重視,以致於公訴人力一再被裁減,部分首長甚至遴派署內較資淺、欠缺戰力之檢察官充任公訴檢察官,弱化公訴實力,簡直本末倒置。

20160913-「司法改革第一步:人民參與審判」立法公聽會(立委黃國昌主辦).檢察官.劉穎芳.(陳明仁攝)
現行檢察高層有大規模搜索、傳喚等佔據報紙版面等。圖為檢察官劉穎芳。(資料照,陳明仁攝)

公訴檢察官除需監督法院為適法之審判外,亦應善盡舉證之責

檢察官偵查案件起訴之後,案件就進入法院審理,所有偵查中的卷證,這時候才會完全公開受外界檢視,被告及律師才能在較接近武器平等的狀況下與擔任控方的公訴檢察官對抗,而這時公訴檢察官的職責,除監督法院為適法之審判外,另一個主要任務就是繼續落實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前者檢察官是扮演審判程序監督者的角色,對法院所為之訴訟指揮、裁定,乃至於最後之判決,公訴檢察官如果認為法院有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違誤者,即有異議、抗告及上訴之權利,以尋求救濟,公訴檢察官在這個層面來說,不單單只是訴訟雙方當事人之一造(控方)而已,甚至扮演監督法院之角色,惟此方面因為我繼受大陸法系之後,近年實務上修法傾向傾向採認英美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已經顯有弱化此方面論述之疑慮,後進者亦多忽略此一中立性任務,檢察官因此有漸朝英美行政官制偏移之傾向。

20160913-「司法改革第一步:人民參與審判」立法公聽會(立委黃國昌主辦).檢察官.李濠松(陳明仁攝)
檢察官偵查案件起訴之後,案件就進入法院審理,所有偵查中的卷證,這時候才會完全公開受外界檢視,被告及律師才能在較接近武器平等的狀況下與擔任控方的公訴檢察官對抗。圖為檢察官李濠松(資料照,陳明仁攝)

無論如何,公訴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不可否認,主要目的係在強化檢察官舉證之責任。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理論上有偵查密行、不公開之要求,檢察官偵查所得之證據資料,是否證據能力絕無瑕疵、證據力是否足夠,案件起訴前,只見諸媒體、名嘴繪聲繪影中,真相如何,外界尚不得而知。需俟案件起訴後進入法院審理階段,被告選任律師閱卷,始得公開。這時律師即會針對檢察官的出證,進行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主張,並提出被告一方之證據調查聲請,例如被告聲請傳喚證人或要求法院函調資料,以進行法律見解的主張及辯論等。因為案件會隨準備、審理程序進行而呈現浮動狀態,案件不會只停留在偵查終結時刻的狀況,狀況遠較偵查中受密行保護來的複雜,這時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作動態的舉證及攻擊防禦即相當重要,且其困難度不下於偵查。

實務上常發生法院於檢察官未盡善舉證責任之時,「代」檢察官盡舉證責任之荒謬情事,應予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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