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蘋果日報以4篇「臺東淨土消失系列」大幅報導臺東山坡地濫墾,導致風災時嚴重水土流失,危及居民身家性命的問題,也引發部分質疑。山坡地開發管控是一套環環相扣的管理流程,也是一種價值取捨。關鍵是,我們國家願意花多少成本,來保護臺灣的山林和土地。以105年度來說,臺東縣政府有1100件申請案,違法裁罰115件(臺東淨土消失系列三),臺東地檢署在當年度則收到36件水土保持案件移送。
有人會問,滿山的開發行為,為何只有這幾件?就檢察官而言,本署偵查檢察官僅有8人,因此在人力上若要檢察官主動對於山坡地開發進行地毯式追查,有現實上的困難性,故案件主要來源仍是靠司法警察機關將案件移送至地檢署。而其他部分,則由縣政府主管機關為行政裁罰。但從比例上來看,不當濫墾受到刑事追處罰確實是相當少數。依筆者在臺東地檢署工作經驗,水土保持法案件要成罪並非一般人想像中容易,也就是說,即便可以明顯看到山頭已遭嚴重墾伐,仍未必能將開發行為相關人士定罪。而造成此偵辦困難的原因,在於法規不完善以及相關人力不足。
首先,要展開偵查的第一個問題是:有沒有人揪出違規開發?依照筆者經驗,多數山坡地開發,主要面積都是有使用權的土地。土地使用權的來源可能是他自己所有,但多數是向私人承租(包含原保地),少部分是承租國有地。這些有使用權之人,幾乎都有向縣政府主管單位申請水土保持計畫,並且在核定之後才進行開發。
然而,以事發後進行偵查的角度而言(在此先不討論取得水保計畫核定的環節出了什麼問題),在取得水保計畫核定的公文後,能不能確實控管是否有依申請計畫進行開發,才是一大問題。畢竟當地派出所員警在沒有水土保持專業知識,手上也沒有相關證明文件可以當場指出有超挖的情形,面對開著怪手機具的行為人也不易即刻制止、蒐證;而縣政府主管單位也沒有相因應的資源可以進行個案逐一控管,亦沒有人力可以立即與警方合作,對可疑開發行為進行稽查,因此便錯過最初的關鍵時機。
另外,在私有土地開發的情形,土地所有人或持有人收取租金,卻無確保水土保持的義務,縱然查獲,舉證上也難證明其主觀有知悉違反水土保持法的犯意(例如監察院糾正案所指之延平鄉代表會主席鄭八郎,即因此理由經一審判決無罪),實難期待他們主動檢舉。國有地部分,問題在於人力不足。以國有財產署為例,351,525公頃的土地,僅有12名編制人員管理(臺東淨土消失系列三),如何能夠期待確實舉發每筆遭濫墾的土地?而距離開發現場最近的鄉親,就算知道有不當的開發行為,通常也不想得罪鄰人,更何況檢舉也沒有好處,故選擇隱忍。因此在欠缺檢舉誘因及公務員人力不足的情況下,犯罪黑數就這樣被掩沒在山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