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慧中觀點:你看見的臺灣、你看不見的水土保持困境

2017-03-1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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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突破上述的第一個關卡,第二個問題是:無法即時進行水土流失鑑定,導致鑑定不出水土流失的結果。由於水土保持法對於有土地使用權者的開發沒有未遂犯的規定,所以只要有土地使用權,縱然是從事與承租所設定目的完全不同的開發行為(例如以造林為名目承租土地卻拿來蓋土雞城),或是未依法令規定事先申請水土保持計畫,或是為了節省相關成本而超出原申請範圍進行開發(面積可能達數10倍以上),只要在鑑定時未有具體水土流失結果,即便鑑定機關認為有水土流失之虞(也就是將來一定條件達到後可能會有水土流失的情況),也無法對開發者處以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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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檢察官進行履勘及鑑定的時機,必須配合土地鑑界、水土流失鑑定單位,而地政人員一般土地鑑界業務量繁重,喬定履勘時間,常常要排隊到1個月之後,根本無法依照現實情況選定最佳時機。

至於初次現場勘查時發現疑似有水土流失情況的警察,必須仰賴專業人員判斷有無水土流失情形,但縣政府水土保持科鑑定人員,只有2至3人負責此項職務,無法即時配合進行相關鑑定及蒐證,等到總算可以去現場鑑定時,可能已經事隔2月,原本沖蝕溝痕跡也長出雜草而不復見,無法鑑定出有水土流失結果。因此相關單位的人力不足,導致許多本來可能構成刑事責任的情形轉為只有6至30萬元不等的行政罰鍰,相較於濫墾後種植生薑、興建民宿所能獲得的暴利,根本不成比例,豈能嚇阻濫墾行為。

現今環保意識高漲,國人開始注意到臺灣這塊脆弱的土地已經不堪負荷無止盡開發的問題。然而檢察官在偵辦水土保持法案件時,困住我們的是老舊的、將環境保護受制於財產支配權的立法思維(將開發行為區分為有權/無權作不同密度規定),以及不足的人力(包含土地鑑界、水土流失鑑定等專業人員及警察、檢察官等偵查人員)。這導致生活在當地的人生命、財產長期處於危險狀態,並使有心人士能輕易規避法規及偵辦上的漏洞,難以有效嚇阻不當開發行為不斷產生。這些問題並不是今天才有,只是法規沒有被檢討、管理流程沒有嚴謹運作,後端偵查者又沒有足夠人力配合可以進行有效追訴,只能看著山頭一塊一塊被啃食。

當人民已經逐漸看見臺灣時,掌控著人力及資源分配的上位者,有看到了嗎?司改既然希望建構高效能的司法,如何達成目標,似乎也應傾聽基層辦案者的困境及心聲,否則討論再多概念要如何定位,也未必有助於達成人民的期望,更無法真正地看見臺灣。

*作者為臺東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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