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會議中,國民參與審判成為熱議。其中陪審制被部分遊說團體高唱入雲,宛如臺灣司法的唯一救贖。只是,他們不想告訴你的是,足斤足兩的陪審制,會要求人民相對付出勞力、時間,並承擔一定程度的心理壓力。事實上,我們正走向一個召喚人民介入當事人恩怨的制度。對人民而言,這顯然是個苦差,是個義務。我們,真的準備好承擔了嗎?
陪審制遊說團體可能不想告訴你,在陪審制下,你如果被選上了陪審員,要面對以下的決策環境:
一、和你一起在陪審團裡的,都是非專業者:為了公平公正的理由,陪審員的選任會刻意排除法律專業者及政府官員,素人在法官提供的法律資訊下,依檢察官所舉證據,作一般人的通常判斷。在陪審制下,陪審團有義務介入別人的恩怨,作出全權決定。
二、你要每日連續不斷的聽審,離開自己的工作,少則一週,多則三週甚至更久。為了這項光榮的義務,所有工作必需暫停。無故缺席將被視為藐視司法。
三、聽審的過程中,你也許充滿疑問。但為了中立的理由,審理過程中你只能聽審,不能問問題。
四、法官除了解釋法律之外,不會引導陪審員作出任何判斷。陪審團須自己全權決定。再也不會有恐龍法官了,人家可能換找我們扮恐龍。
五、審到最後,你必須在公開法庭上,當著被告、被害人及他們旁聽席上的親朋好友,全權判斷宣讀被告有罪無罪,承擔可能被對立兩造永遠記住的心理壓力。
六、你不能與陪審員以外之人討論案情,面對自律不足之傳媒的刺探,你負有保密義務,違反將有洩密之處罰。
七、你也許對被告的量刑也有意見,但量刑問題仍由法院全權主導,你無從置喙。
至於那些沒選進陪審團的臺灣社會大眾,陪審遊說團體更沒準備認真告訴你們的是:只要法律上不出錯,所有的陪審制要求社會無條件相信陪審團的心證,沒有理由。以香港陪審制為例,香港法例認為:說明理由將會有害於陪審團制度之完整性,因此陪審團毋須對其裁決說明理由,也毋須被詢問裁決之理由,即使遭上訴亦然。易言之,陪審團以程序正義超越所有理由,世間紛擾,由偶然選出的陪審團一槌定音,有如神諭。
不可否認,現制下臺灣職業法官的判決,不論本質是否公正,的確已失去人民的信任。人民參與審判的呼聲,沛然莫之能禦,法界有識之士亦深深期待。但改革,只能有如此擾民的選項嗎?
其實,我們有更聰明的作法。歐陸及日本踐行的國民參審制,可能是最符合我國國情的選擇。各國國民參審細節固有出入,但可行設計方向是:參審員聽審、表意兼表決,全程參與認事、用法及量刑,地位等同職業法官,為評議之成員,享有更高的權限。與法官充分討論案件後作成判斷,一方面能避免陪審團因錯誤之推論、主觀之臆測及對法律誤解而造成冤假錯案;一方面也避免職業法官宥於個人生活經驗不足或執著於特殊法律見解,作成逸脫社會常情的判斷。
事實上,專業法官經由國民參審員與社會相互溝通、學習與了解,才是目前司法改革最迫切之事。此外,參審制下,法官仍會交待判決理由,接受公評。所差別的,只是此判決理由是與全程參審之參審員共同討論後作成,更具自我糾錯能力。相對於陪審制,認定事實的討論進行可望較理性而有效率,不致花費參審員過多勞力、時間;且判決既為參審員與法官共同評議作成,對判決之公評仍有法律專業理由可供解釋,參審員較不致有過重之心理壓力。
只要是民之所欲,臺灣可以走向陪審或國民參審等任何制度但前提是,我們必需釐清,這些改變真的是民之所欲?還是只是遊說團體的一頭熱與一廂情願。
*作者為主任檢察官,香港大學訪問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