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委員都支持這項制度。律師林志忠說,他的執業經驗常讓他感到無奈,因為跟普通法院的法官談憲法,「他們對憲法的距離非常遠」,建立此制度勢必可加強普通法院法官的憲法意識。城邦集團執行長何飛鵬也認同,他說,普通法院的法官都「陷在就法論法的窠臼」,判案很少想到憲法、人性、社會常理,鄧元貞案就是一例,必須要超脫體制、從宏觀的角度給人民救濟權利的管道。
李建良:除了民、刑訴訟,大法官也可審查行政訴訟判決
中研院法研所副所長李建良指出,現在是建立這項制度的關鍵時刻,也攸關司改能否前進,因為該制度會帶來很多正面、良性的影響,因為除了民、刑事訴訟,大法官也將可審查行政訴訟判決,對於這些涉及人民與公權力對抗的訴訟,行政法院常常是站在行政部門的角度作判決,而沒有顧及人民的基本權利。
李建良舉例指出,「我們很少或者幾乎沒有辦法舉行公民投票,關鍵在於行政部門的阻擋,以及行政法院的護持,有《公民投票法》,人民卻無法行使這項權利,最大關鍵就在於法院,這是很適合由大法官審理的案件」。
吳巡龍舉監聽案為例,「不太可能期待一般法庭自我糾正」
澎湖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吳巡龍也認為,由憲法法庭審查判決是否違憲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不太可能期待一般的法庭就違憲判決作出自我糾正」。
吳巡龍舉例,北機組曾提供錄音設備,要向其檢查有查稅員索賄的店家對查稅員錄音,最高法院以店家在沒有申請通訊監察的狀況下錄音是違法搜證為由,撤銷下級法院對查稅員做的有罪判決;吳說,我國制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時已引進美國對隱私權設限的門檻,這個案子不在隱私權保障的範圍內,但判決都沒提這點,「三個庭都沒有自我糾正,要期待最高法院對錯誤的判決作自我糾正是很困難的」;而這個案子「到今天還影響我們的偵查行動,我們查賄選的時候就不敢提供錄音設備給受賄選的對象去錄音」,因此應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不過,也有不少支持這項制度的委員,對可能的隱憂提出關切。
鄭玉山、蔡碧玉憂有合憲問題
在合憲性問題方面,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說,因人民對法院審判的公開透明很有疑慮,讓大法官檢視判決將有助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再從增加人民司法受益權的角度來看,他支持建立制度,也對許宗力提出這項改革表示「讚佩」;但他以《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的規定質疑,如果沒有先修憲,是否會違憲。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蔡碧玉則引述大法官釋字553號,該釋憲文提到,憲法設立釋憲制度是授與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的審理,蔡也質疑,大法官審查判決是否為釋字553號所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