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為疫情請假有薪水嗎?
本條例第4條立法理由說明,員工基於防疫需要請假係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故未強制雇主應給付是類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因此不論是「防疫隔離假」或是「防疫照顧假」,雇主都可以選擇支薪或是不支薪。
但本條例第3條第2項,針對「防疫隔離假」的請假者,可於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的期間,申請防疫補償,時效為2年,但須以「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為限。且若該段時間有支領薪資或性質相同之補助,即不可再領取,但值得留意的,「防疫照顧假」的請假者,並無法依照本條例規定請求防疫補償。
五、對於事業單位權益的維護?
政府為鼓勵營利事業能在防疫期間給薪,以保障員工生活,本條例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單位若有給付薪資者,得就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加倍」減除,以獲得租稅優惠。防疫當前,如此作法,堪值贊同。
六、趴趴走的法律責任?
依本條例第15條規定,若違反隔離措施者,可處20至100萬,違反檢疫措施者,則可處10至100萬。
同時,本條例第13條亦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最重可判處2年有期徒刑,立法理由更明確指出,此處不論是直接故意(清楚知道並有意要使其發生)或間接故意(可預測會發生,即使發生也不違反自己心中的意思)都可處罰。
另所稱「有傳染於他人之虞」,雖屬於具體危險犯之立法,即行為人不遵守指示外,還需要其行為有傳染他人的「可能」才會受罰,但不以已發生實害結果為限,僅要有傳染的可能性即屬之。
七、囤積、哄抬價格規定
本條例第12條規定若有囤積或哄抬防疫物資價格者,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立法理由指出本條行為人身分並不限於製造商、銷售之中下游盤商或店家,任何人都有可能構成;又《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針對同樣行為且情節重大時可處1至7年有期徒刑,略嫌過重,故訂定為該刑度。而本條例屬於《刑法》第251條、《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的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八、散布疫情錯假訊息規定
本條例第14條有關散播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相較於《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刑法》第251條第3項,均顯較重,宜特別注意。
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至今仍持續延燒,為有效達成防治、紓困、振興與處罰,盼有關機關能盡速完成立法,以有效防堵疫情蔓延,保障國人健康安全。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