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對不確定的事情,總是過於悲觀或樂觀。回顧歷史,可以發現,不論是1918年西班牙流感或近期的SARS、MERS、H1N1,快者數月,慢者數年,疫情總會告一段落。在此之前,大家應該改變自己的行為模式,如減少出國史及接觸史,配戴口罩、勤洗手(尤為重要),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以我國及鄰國為例,疫情之走向與防疫之作為,好比是蹺蹺板的兩端,疫情輕微時,各國多採寬鬆、觀望之作為,以減少對經濟、民生之影響,但或許因此錯失先機;當疫情緊繃時,各國改採積極(激進)之措施,如中國、南韓、義大利近期之作為;過與不及,決策上如何拿捏,甚為困難。不過,與上世紀初之情況比較,人類目前對病毒已有更多之瞭解,在公衛及醫療資源普及,各國採積極防疫作為之情況下,新冠肺炎應不致重蹈1918年西班牙流感之後塵。
過年前至今,台灣之防疫作為,可圈可點。所謂「超前部署」,不外乎是「料敵機先」、「料敵從嚴」、「對各種可能情境預為設想與因應」,這也是台灣能將確診病例控制在兩位數之關鍵所在。不過,政府近期在防疫決策上,諸如:是否提升日本南韓之旅遊警示、是否對民間大型活動進行某種程度方式之介入或約束,每掣肘於外交政治經濟等考量,與超前部署之戰略思考有所逕庭。
防疫如同作戰,稍加遲疑,對後續防疫輕者投以不確定性,增加醫護人員心理負擔;重者將造成難以彌補之防疫缺口,甚至醫療體系之崩解。在決策上不可不慎,所有決策應以防疫優先,當機立斷。
新冠肺炎(也就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業經衛福部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依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 7 條之規定(略以):「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該法第 37 條另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本文認為,有關今年3月份即將到來的媽祖遶境活動及其他民間、官方之大型活動是否應停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可(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