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國土計劃是否修訂一事,政務委員張景森與綠委林淑芬等打起筆戰,雙方看法南轅北轍;一個主張「不修是災難」非修不可,一個認為是「打開後門」萬不可行。到底誰對誰錯?
理論上來看,張景森正確無誤,實務上來說,林淑芬才是正確的「洞察世事」。
張景森在臉書上發文說,「國土計畫法不修不行啊!否則它將是個災難。國土計畫是好事,但是規劃不當就是災難!規劃不佳又不准及時檢討,那就是大災難!」他指責2016年政黨輪替的空窗期,一群即將畢業的立委通過的國土計劃法,有「限時完成」和「僵化無彈性」的嚴重問題;「這種僵硬的計畫思想在規劃專業上被叫做「藍圖式計劃」,無法應付多元多變的現實,這其實是社會主義威權政府的文化思想遺跡。」
林淑芬的反應與回嗆也是辛辣,對縣市國土計劃提出時程要延期,她沒意見,但強調必須有期限,內政部也只是希望延一年,但「到了張政委手上版本變成一個沒有明訂期限,空白授權的法條」;她痛責「政府自己要圈地,要開發,不用把人民拿出來當擋箭牌!因為在這些『重大建設』之下,受害的常常就是第一線的在地人民與破碎受污染的環境!」
理論上來看,張景森說的沒錯,僵化的計劃與法令,輕則「窒礙難行」,重則「驅民犯罪」;而以現在社會變化的快速與多元,訂出一套國土計劃就要「萬世依循」亦無可能,因此必須提出修法以「避免國土計畫立法美意變成一場國土的災難」。
不過,道理上看好像言之成理,實務上卻可能錯誤─特別是政客「心術不正」時,更是提供一個濫權濫用的好管道。
國土計劃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說:「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因此,訂此法的目的原本就不以「提高土地利用、發展經濟、支持重大建設」等為目的,反而是以「約束」各界任意的開發與破壞為目的。
但這次修正第15條原先規範「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劃的條文,卻增訂「因應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需要」,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規定。而原先規範可「適時變更」的條件是: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或許有人會認為,原條文已訂「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再加訂「重大建設」一項,有何不可?一般人可以不了解所謂「重大建設」代表的涵義,不但廣泛、缺乏明確定義、可以全憑政客心證認定,更涵蓋公私計劃在內。換句話說,原先的條文是限定「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劃」,但重大建設卻可以是民間的投資計劃,也可以是為賺錢獲利為目標推動的計劃。
例如,蓋海生館。月眉大型遊樂區、國光石化投資案(還有七輕、八輕、n輕),甚至要讓農地違建合法化的計劃,都可以被認為是「重大建設」。加訂「重大建設」項目後,正如環保團體所說的,政府得到一個空白授權。
而且修改明顯是為未來要給私部門的計劃開出大門─內政部的說法無意間透露此用意,因為內政部就說原條文僅限政府興辦的計劃,「未包含私部門配合政策推動辦理者」,因此才需要納入重大建設計劃。但民間大概會擔心,萬一開出的這道門,最後不是「私部門配合政策」,反而是「政策配合私部門」,行圈地、徵地、破壞環境之行為,那怎麼辦?
規範當權者權利的法令訂得寬鬆或嚴格,各有不同的考量,不過,當權者確定一定希望規範寬鬆、最好給空白授權,政府自己就能解釋、定義、決定,想想不久前,交通部取消對地方軌道建設自償率門檻的規定,就是另一個案例,未來中央要支持那個地方的計劃,全憑官員心證、政治甚至黨派決定即可,不再受限於自償率數字。林淑芬最後那句「有權又免受立院監督的大政委很爽吧!」倒是傳神。
問題是:台灣社會要給當權者如何大的空白授權嗎?民眾要那麼相信政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