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日本311大地震與隨之而來的福島核災,雖然已是6年前的往事,至今仍有超過12萬人無法回家,只能在外避難,其中一萬兩千多名避難民眾提起訴訟,主張政府與經營福島核電廠的東京電力公司應負賠償責任。群馬縣的前橋地方法院17日終於做出首次判決,認定日本政府與東電未能防範「可預見的事故」,應賠償62名原告共計3855萬日圓的慰撫金。
這起訴訟是由137名福島縣民所提起,他們在福島核災發生後就逃到外地生活,這45個家庭至今仍在群馬縣「避難」、有家歸不得。原告主張「(因為躲避核災)失去生活基礎,在陌生的地方承受精神痛苦」,政府與東電應每人賠償1100萬日圓(約合新台幣295萬元)、賠償總額共計15億日圓(約合新台幣4億元)。本案主要爭點在於福島核災是天災還是人禍?或者說,政府與東電究竟有沒有過失責任?
法院:政府與東電「可預見」
審判長原道子指出,政府在2002年的地震調査研究推進本部報告中,已經認定「包括福島近海在內,未來30年內發生引起巨大海嘯的強震機率約為20%」,東京電力公司在2008年也計算出了福島核電廠可能遭遇15.7公尺高海嘯,東電若依此事先將配電盤設置在高處,就不會發生配電盤浸水失效,造成緊急發電機無法運作,最終釀成爐心熔燬的核事故。
法官在判決書中強調,核電廠的海嘯對策應該站在安全面,而非經濟合理性。東電將經濟合理性放在安全性之前,成為增加精神損失賠償的主要原因,「尤應予以譴責」。至於日本政府的部分,則是疏於規制督促東電擬定妥適的海嘯對策,「明顯缺乏合理性、存在違法狀況」,同樣應負賠償責任。
日本政府與東電雖認為長期評估不能作為科學見解、否認預見海嘯的可能性、即使採取海嘯對策也難以預防事故,但上開見解顯然不被法院採納。
還有一萬兩千名原告等待判決
這是日本法院第一次認定政府與東電在海嘯對策上存在過失,目前全國還有將近30起類似訴訟、超過一萬兩千名原告尚在等待正義到來,本案律師團認為,這對政府賠償責任的認定具有重大意義。《福島民報》18日的社論也強調「這是福島縣民與全體受害者所認同的見解」,但法院並未判決全部原告勝訴,實際判賠的金額也與原告要求相去甚遠。
在本案的137名原告中,包括了原來居住在疏散指示區域、被迫疏散的76名居民,還有居住在疏散指示區域外、選擇主動疏散的61人。區域內有19名居民獲賠,每人75到350萬日元,區域外有43人獲賠,每人7到73萬日元。賠償金額的高低,是根據「平穩生活權」被侵害的程度不同,以及原告的年齡、性別、職業、避難經過等個別情況加以檢討計算。
2011年3月11日,日本宮城縣外海突如其來的規模9.0大地震,隨後引發大規模海嘯,福島第一核電廠也經歷了車諾比核災以來,全球最嚴重的核子事故。地震發生後,福島核電廠雖進入自動停機程序,但用來供應冷卻系統電力的緊急發電機遭到海嘯淹沒,導致冷卻系統停止運作,導致反應爐過熱、進而發生爐心熔毀、氫氣爆炸、輻射外洩。如今六年過去,福島仍有許多地方因輻射污染嚴禁人員進入,超過12萬人有家歸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