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偵查不公開拘束誰?—無罪推定原則系列之三

2014-09-03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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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律師也有保密義務,是因為律師如果沒有得到當事人授權而公開得自偵查中的資訊,當然也會侵害當事人的權益,還可能是違反律師倫理的舉措。律師若是得到當事人的授權,自然就有不受限制而對外發言的正當理由。

從防止妨礙偵查作業的目的說,「偵查不公開」所拘束的對象,也以限制政府部門的人員為主。因為從事偵查的人員洩密,往往足以影響妨害偵查的進行。當事人不在法律限制範圍內,不必再加解釋;惟此也不該成為限制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而對外發言的理由。律師獲得當事人授權,為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而發言,不該因為檢調偵查之便利而打折扣;如果律師別有違法情事,本可依法究責,也用不到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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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洩密」方式辨洩密案是法治最大反諷


簡而言之,偵查不公開的主要拘束對象是檢調人員。但是誰都知道,每天媒體上關於偵查重大刑案的消息不知凡幾,此中難道絕無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除了不久之前,前檢察總長因違反偵查不公開而被追究洩密之法律責任之外,又有幾個檢調追究檢調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案件?現在是為了追究政府官員洩密而進行偵查,卻又每日都有偵查進度的消息傳出,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用洩密的方式偵查洩密案件,有沒有一些反諷的味道呢?

若問為什麼我們只要是每天看新聞,就不難發現違反偵查不公開其實是家常便飯呢?答案可能是二者選一:一是濫放消息受到縱容,一是它還受到鼓勵。受到縱容的理由,可以比較簡單:官官相護,自己人不辦自己人。(前檢察總長被追究洩密刑事責任,正好是在他要辦自己人之後。)那又為什麼不只是縱容,還可能是縱容加上鼓勵呢?實也不難索解。刑案的控方,包括檢察官與自訴人在內,必然只會推定有罪,不會推定無罪,但是控方也可能還想進一步破除法官在審判時推定無罪。試想,如果從偵查之初,還沒有人遭到起訴的時候,就能藉著媒體之口,言之鑿鑿地入人於罪,也就是利用媒體審判形成社會認定某人有罪的氛圍,從而影響法院自動推定有罪,豈不妙哉?這樣的縱容與鼓勵,難道真的完全不存在?

如果控方始終不肯朝向勤於科學搜證、符合嚴格標準證明有罪的方向努力,而總是希望靠著法院推定有罪,自動放寬認定有罪的標準定罪,而且還能常常得逞,台灣能算是真正的法治國家嗎?

最後要再補充問一句話:本文的讀者認為近日被說是洩密的官員無辜嗎?如果不是,也因此不同意本文的觀點,會不會就是因為在內心深處根本未曾推定無罪,才會在法院判決甚至檢方起訴前就已打算將某人繩之以法呢?這當然也是每個人的自由判斷,旁人無從置喙。但是,如果法院,還有媒體,總不認真對待無罪推定的憲法原則,而且開始身體力行,台灣想要成為真正的法治國家,恐怕終會是鏡花水月,緣木而求魚吧!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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