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前總統的洩密案日前經北檢起訴,雖然台北地院於本月28日已先就立法委員柯建銘先生自訴馬前總統洩密部分宣判無罪,但兩案事實有別,北院將如何裁判北檢起訴的案件尚待觀察。
馬前總統得知被起訴時,發表「關說司法個案的立委沒事,但是處理司法關說醜聞的人卻被起訴,這真是公理何在?」的嘆息,固屬模糊焦點,畢竟,之所以被起訴,不是因為處理關說醜聞,而是因為在處理關說醜聞時所進行的洩密、違反通保法與個資法等犯罪行為。柯建銘委員「有沒有事」跟馬前總統該不該被起訴,乃屬二事。但既然是兩回事,則不免要問,馬前總統已為自己的犯罪行為面對審判;而柯委員,真的沒事嗎?
真的沒事!
根據特偵組調查,柯建銘委員雖有就自己所涉「全民電通」更一審宣判無罪之案件,請託國會議長王金平關說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承辦檢察官不上訴,使無罪判決早獲確定,但未發現柯委員其中有以金錢或財產上利益行賄上開人等,因此未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5條收受賄賂、第11條行賄等罪(註1)。同時,檢察官不上訴使無罪判決提前確定的「利益」,也非「財產上利益」,無從以同條例第6條圖利罪定罪(註2)。最終,柯委員在刑責最嚴厲的貪污治罪條例中全身而退,唯一勉強稱得上的,就只是那不具罰則、聊備一格的《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不得受託關說司法案件的規定而已。柯委員的司法關說行為,沒有以金錢賄賂或利益輸送為對價,是能倖免於刑事追訴的最重要理由。但筆者要問的是,如果我們同意,維繫公平正義是司法追訴審判獲得國民信賴的先決條件,也是民主國家順利運轉的基石,則我們是否仍認為,一個可能造成司法追訴裁判不公正結果的關說,只要司法官在其中未受賄,就沒有刑罰可罰性?更進一步再問,我們是否真心以為,一個沒有司法官收受金錢或利益賄賂的關說,縱然有妨害司法追訴裁判公正的風險,也不會有繁殖貪腐的危機?
兩題答案當然都是否定的。
對司法官來說,不貪污受賄只是最基本要求,不是什麼值得大吹大擂的事。除了清廉,更重要的是本於法律專業、公正執法。如果法官、檢察官受關說的影響做出偏頗、非出於專業的法律判斷,不論其中是否以利益對價為交換,這個徇私的判斷都會毀滅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更何況,對2017年的新世代司法官來說,比起其他外來壓力,金錢利誘反而顯得微不足道。
舉例而言,據聞許多司法官選擇脫離自己的原生地,異地赴職,想避開的就是原生活圈內的眾多親朋故友,動輒半夜打電話要他們去警察局「把人救出來」;或一涉官司,就要他們出面打點解決,「這個檢察官不是你同事嗎?」、「那個法官不是你學弟嗎?」,這種人情上的紛擾都不是「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