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頭檢視本案,高檢署檢察長接受關說,難道是因為收錢嗎? 不是的,根據林秀濤檢察官接受特偵組調查時的證述,檢察長陳守煌對其指示,因為司法機關有預算壓力,「所以依照柯委員的意思來做」。身為檢察高層、經常與國會聯繫溝通的陳檢察長,為了讓預算順利過關、檢察事務能順利推動,面對這種明顯妨害司法公正的關說,終究是屈服了。最後,一塊錢都沒有收,卻讓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公正執法的威信,瞬間淪為笑柄。
更讓人難堪的是,一個國會議員只憑靠著幾通電話,就能讓檢察官收手,這種場景看在無權無勢、此刻正坐在偵查庭、內心惶惶不安的接受檢察官訊問的小老百姓眼裡,情何以堪?偵訊室該不該稱為偵查庭、被告跟檢察官座位誰高誰低、院檢可否互稱學長,是人民在意的事嗎?當然不是,身為小老百姓的我們真正在意的是,「為什麼國會議員可以打通電話就不用被上訴,而我卻要被起訴?」這個無人回答的問題,才是讓司法信賴全面崩盤的真正原因。
再者,一旦這種沒有利益輸送的司法關說得以豁免刑責,貪腐必將孕育而生。只要關說人不以金錢或財產為對價,而透過上述的「其他影響力(或壓力)」試圖影響司法公正的判斷,遊說司法的「商機」就會莫名其妙地出現。商機一現,貪腐叢生。
假設,某法官原預計判處某被告7個月有期徒刑,後被告透過管道行賄法官的家人(不是行賄法官),這個收了錢的中間人,以人情上理由影響了法官,改量處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免進監牢)。整個關說的環節中,法官不只沒有收賄,甚至連中間人對外收了錢也不知道,但司法公正性已受灼傷,貪腐則悄悄的滋長蔓延。別忘了,周星馳經典電影《威龍闖天關》裡,房間裡那山西布政司給的5000兩銀子,一開始也是在廣州知縣何汝大不知情下,被何夫人偷偷收受的。
事實上,早在民國94年間所制定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即認定這種中間掮客透過販售影響力牟利的行為,有以刑罰制裁之必要。依該公約第18條「影響力交易罪(Trading in influence)」之規定,除林益世這種對下級公務員或國營事業具有實質影響力之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員外,類如韓國崔順實這種不具公職、憑藉總統閨密而對公部門有實質影響力之私人,也懲處其以「對公部門影響力」對外牟利的貪腐行為。甚至,最初購買這種「影響力」之人(如上述設例的被告),亦同受此罪之處罰。(註3)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然已於104年間制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將該公約內國法化,或許此刻,是該正視這條罪刑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