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聘任辦法漏洞百出 高教工會抗議:適用勞基法才是出路

2017-04-0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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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工會聲明,嚴正拒絕政府各種架空兼任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保障的措施,並強調「沒有續聘保障,就沒有師生權益」。(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提供)

高教工會聲明,嚴正拒絕政府各種架空兼任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保障的措施,並強調「沒有續聘保障,就沒有師生權益」。(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提供)

教育部5日召開修正《專科以上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會議,有意排除大專兼任教師不分本職,不適用《勞基法》。高教工會等教師工會與兼任教師代表發表聯合聲明,嚴正拒絕政府各種架空兼任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保障的措施,並強調「沒有續聘保障,就沒有師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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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教師工會包括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國教師會,以及淡江大學兼任教師代表宋亞克。

教師工會表示,教育部推動切割「有/無本職」兼任教師差別適用《勞基法》,導致大專院校不續聘無本質兼任教師,問題遭工會揭發後,教育部不只不思改正,反而將根本排除大專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並稱將以「回歸《教師法》保障」代替。

校方代表16名、兼任教師2名 質疑「不公正會議組成」

教師工會首先批評教育部會議,校方代表共16名,兼任教師代表卻僅有2名,質疑這是傾向校方的「不公正會議組成」;另外,教師工會指出新草案的五大疏漏包括「依然沒有續聘保障,等同為淡江大學不續聘兼任教師就地合法」、「課以兼任教師《教師法》上之『義務』,卻排除《教師法》上享有之『權利』」、「繼續維持對有無本職兼任教師適用勞工退休金上之差別待遇」、「完全無法涵蓋《勞基法》之各項勞動基準保障」、「位階僅為『法規命令』,毫無罰則、形同虛設」

對於教育部提出兼任教師不宜適用《勞基法》的理由,教師工會則一一反駁指出,兼任教師採不定期契約聘僱若遇學生課程學習內涵調整需求,有必要仍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契約,並非無法調整;兼任教師若具有不適任教師之情事,雇主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12條終止契約,並無尚難處理之事實。

至於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後受基本工資保障,但其僅為「基準」,原約定高於基準之待遇並不得因適用《勞基法》而改惡;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請假規定,學校應設定補課代課機制,並無影響學生受教權。此外,《兼任教師聘任辦法》並非法律,未經明確授權不得限制包括私立學校法人的人民之權利義務,且不得自為設立罰則,本無法替代《勞基法》;何況預定修訂內容並無兼任教師的相關保障,當然無法作為積極保障兼任教師工作權之替代規範。

教師工會指出「大專兼任教師不分本職,一體適用《勞基法》」才是出路,各種如「聘任辦法」的補充性措施,應當在確保了大專兼任教師的勞動基準保障後,再行為之;而如欲以此取代勞動基準,卻又連續聘保障都不予以規範之作法,全國之教師工會團體與大專兼任教師皆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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