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通姦罪釋憲大辯論登場,法界挺除罪、七成民意反彈

2020-03-2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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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各界意見領袖參加的司改國是會議支持除罪,法界和學術界近年來幾乎也一面倒地抨擊不該對通姦行為科刑責,傾向只用民事求償。但這個想法始終和歷年來的民調結果背道而馳,民調屢屢顯示有七成以上的民眾反對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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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民調顯示高達7成以上民眾反對通姦除罪。(盧逸峰攝)
歷年民調顯示高達7成以上民眾反對通姦除罪。(盧逸峰攝)

據悉,法務部面對這個問題也不是鐵板一塊,去年曾好幾次邀請檢察官、法官、律師及學者研商是否修法,也曾談到同性出軌如何處罰,但各方意見相當分歧。知情人士說,有人主張除罪,但有人認為,連美國都還有二十多州保留通姦罪責,台灣社會並未完整討論過這個題目,因此還不到修法時機。另有人建議,若想除罪得擬出配套。

歷經多次討論都無法得出結論,在民意和法界之間當夾心餅乾的法務部,於憲法法庭上會給出合憲還是違憲的答案令人好奇。知情官員強調,戰爭還沒開打嚴禁洩題,目前僅針對各方論述蒐集資料及推演各套劇本,至於在法庭上會給出什麼答案「還沒定案」。

立法機關面臨難以解決的燙手山芋,但法界人士意有所指地說:「通姦除罪的最大關卡,恐怕是大法官解釋本身!」

大法官釋憲應與人權同步進化

他指的關卡就是大法官釋字五五四號。當年時任高雄地院法官的葉啟洲(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審理兩起妨害家庭案時,認為《刑法》處罰通姦行為有違憲之虞,因此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但○二年底,時任司法院長翁岳生擔任大法官會議主席時,由全體大法官做成第五五四號解釋宣告立法行為合憲,這也成為通姦除罪的一堵高牆。不過有趣的是,即使這號解釋擋在前方,仍有不少法官前仆後繼地挑戰釋憲,司法院至今已累計十六個法官聲請案,人民聲請案也有兩件。

法界裡有一派認為,大法官解釋文等同於《憲法》,如果前朝審查後認定不違憲,這屆受理一樣的內容卻宣告違憲,可能會給外界留下「後朝推翻前朝」的印象。另一派則不以為然地說,大法官本來就有權「變更」或「補充」原解釋,更可以針對原解釋文進行「再解釋」,他們認為:「人權價值一直在進步,一個近二十年前的解釋不是阻擋通姦除罪的鐵律,民意如果不認同通姦除罪,頂多只能束縛立法或行政機關,卻無法拘束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力。」

有司法官直言,立法機關與時俱進的調整修法才是釜底抽薪之道。他舉例說:「當年將《票據法》除罪也沒有違憲問題啊!」不過,從大法官書記處的公告按圖索驥,就能發現大法官直接將「大法官第五五四號解釋有無『變更解釋』之必要?」列入爭點題綱,顯然也鐵了心要將這個議題攤在陽光下討論。

導入「法庭之友」讓審查更周延

此外,為了在通姦議題上蒐集更多元的意見,大法官這次一口氣傳喚八名鑑定人及法庭之友,當中除了兩名由法務部推薦的鑑定學者,其他六位分別是各方推薦的鑑定學者及法庭之友。

「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指的是訴訟當事人以外的人或團體,這些外界人士可以提供更多元的資訊,讓大法官更了解爭議所在,司法院在二二年即將施行的《憲法訴訟法》裡就導入這項制度。「大法官在辯論庭安排法庭之友,應該是想讓審查結果更周延,但這個精心設計將為這場憲法大戰增添更多的不確定性,一場好戲精彩可期。」有司法官觀察到。


憲法法庭辯論重點

釋憲條文》
1. 法務部:《刑法》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姦亦同)。
2.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對配偶撤告,其效力不及於相姦者(意即對配偶撤告後可續告小王或小三)。

大法官書記處公告爭點題綱》
1. 該條文(及但書)之立法目的為何?設立目的是為了保障什麼法益或基本權利?可能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為何?
2. 該條文(及但書)處罰婚外性行為的手段,是否有助於達成所揭目的(保障婚姻制度)?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一定關聯性?
3. 大法官第554號解釋有無變更解釋之必要?(此題由法務部主答) 
備註:針對《刑法》239條對通姦和相姦者處以罪刑,大法官釋字第554號曾做出合憲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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