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片身分證的換發草案,除了引發國籍認同問題(到底要不要附國旗圖案),似乎也一併成了婚姻忠貞的戰場:到底要不要留下「配偶欄」?
有一個說法是認為,取消配偶欄可能會有隱藏自己婚姻的疑慮,換言之就是會增加通姦的危險。但,在通姦的訴訟上,有沒有配偶欄真的差這麼多嗎?
我去查了一下,曾在案件中提出身分證配偶欄抗辯的妨害家庭案件(通姦)其實並不多,大概只有50~60筆資料。
但在目前已網路公開的判決資料中,妨害家庭案件有5600多筆資料,因此會用「有無查證配偶欄」來攻擊或抗辯是否明知對方有配偶,其實在歷來訴訟案件中佔比也才1%左右,說配偶欄在通姦案件中那麼舉足輕重嗎?好像沒那麼厲害。
而真的有因為身分證配偶欄的存在而免於通姦罪的案件又更少了。
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1639號判決、101年上易字398號判決、100年上易字78號判決、台中高等法院100上易1230號判決,在100年以後有這幾則判決當事人因配偶欄空白誤信對方單身,最後成功舉證被判無罪的。
把配偶欄留著或許真的對這些誤信的人有幫助,但考量手段必要性,用全民身分證來保障相當相當少數會用到的人,好像有點殺雞用牛刀。
而且,就算有配偶欄存在,也不是沒有規避的辦法,例如過去曾有先離婚並換發身分證,此時配偶欄位變成空白的,後來再結婚時卻沒有去登記更新(這在過去儀式婚時最容易發生,現在可能是用蓄意遺失來做);另外,也可能是國外結婚,由於國外結婚只要符合法律要件,在我國仍有效力,但若當事人回國後沒有在國內登記,那身分證欄位上其實會保持空白,這就讓想偷吃的當事人有操作的空間。
更何況,真的想通姦的,有沒有配偶欄都阻擋不了乾柴烈火啊!
我是不認為配偶欄會對婚姻安全(?)的影響很重要,我反而覺得比較有影響的是個人資料的安全,若身分證遺失、遭竊被取得個人證號已經夠虧了,別人還能輕鬆的得知你的地址、父母、配偶,撿到一張等於了解一家,這不是更危險的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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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