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公產私有化,政院通過財團法人法一年半內清查600家政府捐助法人

2017-04-06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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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說明財團法人法方向。(資料照片,盧逸峰攝)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說明財團法人法方向。(資料照片,盧逸峰攝)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除了目前中央政府各部會下轄121個捐助比率超過5成的法人,司法院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以及中央政府捐助比率5成以下法人外,地方政府過去幾十年也有捐贈成立財團法人,目前初估有600多家,甚至上千家,因此,法務部已發函中央與地方政府仔細清查,《財團法人法》草案也明定,本法公告後半年內正式實施,政府機關必須在一年內完成清查,換言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可望在一年半年清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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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成逃漏稅工具,政府修法對公辦法人採高標準

由於《財團法人法》的立法,除了涉及財團法人的財務揭露規範,還賦予政府清查過去捐助之「公辦財團法人」董監事席次分配,並且解決公辦財團法人長期以來酬庸與肥貓問題,因此民進黨政府上台後,在立法與修法上多管齊下,陳明堂表示,除了財團法人法外,對於社會公益性質較高的學校與醫療法人,衛福部等相關部會目前也已提出修法版本。至於一般宮廟等宗教團體,內政部目前也在研擬《宗教團體法》,宮廟組織未來可以選擇以監理強度較高的財團法人組織,或是一般的宗教法人方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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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堂表示,由於財團法人設立,目前僅適用民法規定,長期以來財團法人已被污名化,成為財團逃漏稅工具或者成為私人金庫,儘管目前各部會針對過去捐贈成立之財團法人,雖訂有相關監督要點,但上述規定僅為行政規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變更,必須要以法律定之,法務部因此研擬《財團法人法》立法。《財團法人法》對於公辦財團法人採取高標準監督,包括財團法人轉成立的子法人、孫法人未來都在監督之列。

避免股權遭稀釋,財團法人訂回溯條款

陳明堂表示,以前接收日產的財團法人,過去幾十年政府捐助比率,可能被稀釋掉,為加強監督,除了必須按照政府現有出資比率加強監督外,為了解決電信協會與郵政協會等光復後接收日產的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法》第64條針對民國34月8月15日成立之民間捐助法人,只要捐助章程規定,1/2以上董事係由政府遴選、指派、推薦或由現任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機關對法人董事長或實際執行業務首長具有指派權或推薦權者,未來均將被「推定」為政府公辦財團法人。

陳明堂表示,由於中央與地方政府過去幾十年捐贈的財團法人非常多,《財團法人法》草案訂有溯及既往條款,目前已登記財團法人,過去若係政府捐助成立,在新法施行後一年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命其補正,原先登記為民間財團法人,但符合法律規定被推定為「公辦財團法人」這,在董監事席次分配與財務揭露上不符合規定的財團法人,一年內需完成補正。

農田水利會同樣是接收日產,但現階段不納入

比較有趣的是,針對部分農田水利會設施,係接收日產而來,未來是否能隨《財團法人法》修法,收回水利設施與水利用地等「日產」,農委會方面態度上反倒相對躊躇。

陳明堂表示,農田水利當時有些也是接收日產成立,也是當初接收的爛帳,但由於早年制度不健全,農田水利會雖然是所謂公法人,「但實務上有其困難度,所以《財團法人法》部分條文特別排除農田水利會適用,相關折衷性規定,讓農委會未來針對水利會相關財產完成清查後,再另外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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