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9日,台灣NGO工作者李明哲入境中國後消失,在台灣政府多次詢問李明哲下落後,中國政府終於在十天後承認李明哲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被中國警方拘留。李明哲之後又發生三起台灣人在中國「被失蹤」的案件。李孟居,屏東縣枋寮鄉鄉政顧問,2019年8月在深圳失聯,據報導其在失蹤前曾發送給友人中國解放軍在香港邊境集結的照片。南台灣兩岸關係協會聯合會主席蔡金樹以及師範大學退休教授施正屏兩人則是在2018年入境中國後失聯,但直到2019年案件消息才被披露。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表示李孟居、蔡金樹、施正屏均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被拘留。這些案件是否只是冰山一角?未經媒體報導的究竟還有多少?
在中國被拘留的台灣人身心飽受折磨,不僅僅是因為中國刑事司法充斥著基本人權的嚴重侵犯,例如免於任意拘留和酷刑,以及獲得獨立律師和公正審判的權利,而且因為目前兩岸關係冷淡,缺乏官方溝通管道,使得這些台灣人處於完全孤立的狀態。
2016年台灣總統蔡英文上台後,中國領導習近平單方面中止執行兩岸先前簽署的一些重要協議,其中包括2009年《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部分內容。習近平顯然希望藉此對蔡英文政府施壓,迫使蔡政府接受「九二共識」。在這些案件中,中國政府違反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規定,未按照協議規定「及時通報」台灣,也未為家屬探視「提供便利」。事實上,中國政府拒絕透過協議的管道通報案件,反而是在國台辦新聞發布會上發布消息,說明了中國政府無視於《司法互助協議》之存在。
假如中國政府能遵守《司法互助協議》相關規定,台灣政府便能夠及時得知台灣人在中國的拘留情況,試圖獲取更多資訊,對不當的程序提出抗議,而被拘留者的台灣家屬也可以及早探視。然而,中國違反這些基本的人權保障,使這些被拘者孤立無援。
在中國受到刑事偵查的台灣人很可能被處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特殊案件偵查中(包括涉及國家安全之案件),中國警方可以對在當地沒有固定住處的嫌疑犯處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措施聽起來似乎很溫和,但實際上是一種制度性的失蹤手段:被告被關押在秘密地點,時間可長達六個月,完全與外界隔絕,也無法與家人或律師見面,而且中國警方可隨時審訊,這樣的環境通常會導致刑求(刑訊逼供)和酷刑。例如,李明哲在漫長的羈押期間顯然就被迫認罪,在隨後走過場的審判中也一樣。
台灣家屬即便心急如焚,但能做的很少,他們可以試圖為被告在中國聘請律師。但是,即便沒有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一般看守所候審的被告可能仍然見不到律師,中國警方可藉案件涉嫌「國家安全」為由拒絕律師會見。此外,如李明哲案(以及其他許多涉及中國維權人士的案件)所示,在所謂「政治敏感」的案件中,中國政府甚至會拒絕被告或其家屬選任的律師,強行指派律師給被告,這些官派律師通常不會質疑中國政府對被告提出的指控,也不會調查證據或要求證人到法庭上出庭作證。而中國法院聽命於中國共產黨,無法獨立做出公平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