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九日,香港爆發一九九七回歸中國以來,最大規模的百萬人街頭示威活動,抗議港府即將通過《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逃犯條例),香港特區政府却以「能有那麼多人上街,就是香港還很自由的證據」為由,宣示該條例將如期在六月十二日完成二讀。
毫無疑問,事涉引渡罪犯至台澳中的逃犯條例,並非如港府聲稱的純司法問題,而是不折不扣的政治問題,一旦該條例完成修立法,港人所憂慮可能讓中國政府有權直接要求引渡在香港境內、或過境香港的任何「嫌犯」,香港回歸以來依照所謂「一國兩制」所堅持的司法獨立必然崩解,絕非無稽。
逃犯條例起因於港人在台灣犯下的一起兇殺案,港府以港台並無司法互助協議,無法源依據回應台灣當局要求引渡兇嫌的要求,香港法院只能以洗錢竊盜罪判處該嫌入獄二十九個月,最快今年十月就可能申請假釋出獄,而類似情況也可能發生在中國和澳門,為了避免香港成為罪犯的天堂,所以擴大修法。
若就司法論司法,兇殺案發生在台灣,台灣有權要求引渡,香港要考慮的是與台灣並無司法互助,但這不是理由,因為加害者與被害者都是香港人,香港當然有權就兩地司法人權要件(兩岸四地港澳已經廢除死刑,台灣和中國大陸死刑依舊存在),裁判是否引渡到台灣,就像英國拒絕引渡酒駕過失致人於死的林克穎(一審理由是我囚禁空間太小不符人道;二審則是擔心台灣加罰他偷渡罪),不論何種考量,都不存在嫌犯「送中」的問題。事實上,九七年以來,陸港就已經有相互通報並緝捕抓人的實例,中國曾經以驅逐出境方式,向港警移交一百七十名嫌疑,香港移交大陸者案例較少,但二00八年也曾驅逐民運領袖周勇軍到深圳的例子。
雖然香港對謀殺案沒有域外司法管轄權,但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居民在境外性侵未成年者一樣可以起訴判刑,如二00七年一鋼琴教師在廣州非禮未成年學生被判監四年,二0一一年一孤兒院創辦人在雲南非禮未成年院友被判藍八年;港府要考量的是對香港居民境外殺人罪嫌的判刑,而非移送中國。
港府聲稱該條例是就刑事犯罪,無涉政治案件或言論自由案件,那麼該檢討的是為什麼港人無法信賴這個說辭?理由太明確了,銅鑼灣書店連續五人「失蹤」事件,就是最典型讓港人不安的案例,他們或在中國「被失蹤」,甚至在香港、泰國等境外被「擄」到中國,他們犯了什麼罪?不過是賣幾本中國不容的書,這在港台都是出版(言論)自由,都不是「罪」!
除了銅鑼灣書店案,就在今年四月,「占中九子」全部獲判「有罪」,「公民不服從」而有罪,這在民主社會是難以想像的事,他們抗議的不過是香港行政長官是篩選的選舉,不是民主,質言之,崩解「一國兩制」有理,堅持「兩制」之民主差異反而入罪,當香港立法會不容異議,無從討論,港人能不上街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