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從1701年打到1713年。1704年,英國佔領了直布羅陀並一直佔領到戰爭結束。查理一方在戰爭中佔據上風,但是也無力完全擊敗腓力一方。1711年,奧地利皇帝約瑟夫一世(查理的哥哥)去世,查理繼承皇位成為查理六世,繼承西班牙王位的合理性降低。最後各方締結了《烏德勒支條約》(Treaty of Utrecht)。奧地利和英國等承認腓力為西班牙國王(腓力五世),西班牙則割讓部分屬地給奧地利和英國作為補償,其中規定直布羅陀割讓給英國。
《烏德勒支條約》寫道:「天主教國王在此,代表自己和他的繼承人們,把直布羅陀市鎮和城堡連同港口,軍事工事、堡壘以及附屬設施的全部和完整的所有權割讓給大英國王,他毫無保留毫無條件地永遠放棄以上的所有列舉的事物的所有權利。」
可見,直布羅陀是經由西班牙通過條約割讓給英國的。通過條約割讓是當時國際法中一種合法的獲取領土的方式。因此,英國得到直布羅陀完全合法。
直布羅陀歸英的合法性
如果以現代的眼光來看,腓力五世算得上是賣國求榮,屬於「西奸」。但這種觀念套在當時歐洲國家中卻不對。當時領土屬於國王的私產,通過繼承、婚姻和交換等手段把一塊領土從一個國家轉到另一個國家司空見慣。這些在當代是不可想像的,但不能以現在的思維看待當時的歷史。以當時的思維看,腓力五世的行為不過是把自己的財產的一部分換取別國對他對剩餘財產的合法性的承認而已。
《烏德勒支條約》之後,西班牙曾數次和法國一起圍攻直布羅陀,但最終都一一被英國挫敗。在那個誰拳頭硬誰說了算的舊世界,西班牙也只好自認倒楣。於是,直布羅陀自始一直在英國手中,至今已經300年,比歷史上西班牙佔領直布羅陀的時間還要長。
儘管西班牙一直想取回直布羅陀,但在軍事上無能為力;而在法律上,由於直布羅陀是西班牙通過割讓的方式合法轉移給英國的,西班牙一直沒有正當的理由,只能在割讓範圍到底有多大,割讓範圍是否包括領海之類的微枝末節上打轉(限於篇幅,不展開討論)。直到二戰後,聯合國在六十年代開始推動殖民地獨立,西班牙才想出來一條新理由:去殖民地化。
在西班牙的意見中,直布羅陀是一個殖民地,因此應該按照聯合國去殖民地化的宗旨,英國應該放棄直布羅陀的主權。同時,由於《烏德勒支條約》中規定,如果英國放棄直布羅陀,那麼英國只能把直布羅陀交給西班牙。而且,直布羅陀屬於西班牙領土完整的一部分(integrity),因此有理由把它交給西班牙。西班牙成功地說服聯合國在1964年召開了直布羅陀問題的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