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法》239條約束人民情感之「通姦罪」究竟有無違憲?憲法法庭今(31)日在18位地方法官聲請釋憲下展開言詞辯論,也邀請法務部、司法院等機關到場陳述意見。儘管法務部踩穩立場指「通姦罪」意義係「為了維護婚姻家庭與社會制度需要」、應視民意決定是否廢除,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則表示,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已做出決定廢除《刑法》239條與《刑事訴訟法》239條「可對配偶撤告」但書,只是立法期程受各種因素影響,必須徵詢法務部、行政院、還要立法者議決,是否最後能有法案仍是未定之天。
2002年大法官曾於釋字554號對「通姦罪」做出合憲解釋,睽違18年此議題再登憲法法庭,討論內容包括:(一)「通姦罪」立法目的為何、保障人民何種法益、又何以侵害人民?處罰婚外性行為手段是否有助欲保障法益的達成?(二)釋字554號有無變更解釋之必要?(三)「可對配偶撤告」但書之目的為何、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益而設、是否有助所揭目的達成?
法務部籲尊重多數民意 強調通姦罪無違《憲法》比例原則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表示,關於「通姦罪」是否除罪,目前民調持反對意見者高達7至8成,應對民意予以尊重。至於「可對配偶撤告」但書,蔡舉例日本從1907年只處罰有夫之婦通姦,到1922年規定夫對妻撤回,對相姦人也應撤回告訴,從結果來看可以單獨對配偶撤告不是法理必然,有法理著量空間。
法務部司長林錦村則言,「通姦罪」的目的係維護夫妻忠誠義務、家庭制度,而婚姻家庭是社會發展基礎,應受到制度保障;儘管性自由權與人格是不可分離關係、人民固然可以決定跟什麼人發生性行為,但若選擇進入婚姻制度,為了維護婚姻家庭與社會制度需要就會有《刑法》239條規定,與《憲法》23條比例原則無違背。
林錦村也說,通姦罪幾乎判6個月以下、法定刑較輕,舉證困難對經濟弱者較不利,性侵害亦然。美國也有18州保留通姦罪處罰,歐陸如德國、法國、奧地利雖廢除通姦罪,但也不認為通姦罪違憲,而就聯合國《兩公約》結論性建議,雖然也是建議廢除通姦罪,但並無提到「違憲」問題。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富美則說,通姦之所以要處罰,是因為影響到配偶子女、非婚生子女誕生,衍生後續影響親屬關係、撫養教養繼續,可能還會發生墮胎、棄養、溺嬰,「我們是討論制度,不是個人幸福美滿不美滿,婚外性行為與婚內性行為不能等同並論。」
多國通姦除罪化 朱富美:法律可以參考好的,國情不同就是不同
至於世界各國幾乎已廢除「通姦罪」一事,朱富美說,本來婚姻制度設計就各國國情有很大差異,未採「通姦罪」刑罰化的國家多數也不是透過違憲審查來宣告違憲,多是由民意表示來修法或廢止,至於義大利之所以宣告違憲,是因原本法律就很離譜、還有納妾規定,印度則是法律本來就超級違反平等原則,至於韓國是以性自主、隱私權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