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問:政府將口罩轉送他國,防疫條例又無罰則,怎為違法?《刑法第129條》:「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等語,就「公務員不發或剋扣物品罪」定有明文。
承前,口罩乃重要「防疫物資」,捐贈1000萬份口罩,依照經驗法則,一般人常識,自會排擠存量;若政府捐贈之舉,使民眾無法獲得足夠替換口罩,則屬「剋扣」;若捐贈行為,不影響存量(假設語氣)因捐贈使民眾,得即時收受足量口罩,則屬「抑留不發」,皆違反前開刑法規定。前二行為,即便不發生結果,或無法順利捐贈,仍為「未遂犯」而有刑責。是以,「一天一口罩,民眾會浪費」說詞,無法服眾,恐涉重典,實值有司注意。
或問:我台人偉大且願意犧牲,給人救急不行?試舉一例:民法分兩種:「生活保持義務」或「生活扶助義務」,前者為父母子女或夫妻身分關係之本質上不可缺,保持對方之生活,即係保持自己之生活,;後者在於其他親屬間(如兄弟姊妹間),惟於不犧牲自己生活之限度內,對需要扶養之親屬,為必要之扶助。是以,一般人對無親屬關係者,無需扶養,即便有義務,亦因親疏遠近,而有差異。
承前,在民法上父母子女與夫妻相互間,有必須保持生活義務,即便犧牲自己,尚且不能免除;然若其他親屬,僅在妨礙到自己生活限度內,為相關扶助,但可見體認「親親之殺,尊賢之等」,只剩一碗飯,當然要給父親,而非路人吃!兼愛等同無父啊!今陳部長日日努力,外交單位怎反客為主,給陳部長難題,慷國民之慨?疫情燃眉之急,攸關生死,又豈是非餓肚可比?總之,外人之於台人,無君臣之義,非骨肉之親,無繳稅,未服役,何犧牲台人,成外交美名?
最末,以喬治歐威爾《動物農莊》為結:身為動物,團結的口號是「二足惡,四足善」;身為統治階級的豬,最後也用二足走路,口號改為:「四足善,二足更善!」,推翻箴言,欺壓百姓。政府「救人必先自救,」言猶在耳,卻在無足量的替換口罩情況下,反高舉「基於人道考量」,捐贈歐美1000萬口罩,與動物農莊的「髮夾彎」何異?小說真可笑,現實太可悲!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