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口罩贈友邦,是兼愛慷慨抑或動物農莊?

2020-04-0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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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蔡英文(見圖)1日於敞廳談話,宣示要口罩支援疫情嚴重友邦。(資料照,總統府官網)

總統蔡英文(見圖)1日於敞廳談話,宣示要口罩支援疫情嚴重友邦。(資料照,總統府官網)

日前蔡總統宣佈,要贈與外國1000萬個口罩,台灣方面充分體現「博愛」的精神;更重要者,此舉恐有抵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防疫條例)與《刑法》疑慮,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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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這一夜誰來說相聲》段子:王地保(李立群老師飾):「我和幾個朋友合用一個防空洞。」舜天嘯(李國修老師飾):「防空洞還有私人的啊?」王:「老崔嘛!自個兒在家後頭、山腰前,挖了一個防空洞。」舜:「你們有這麼大防空洞,應該讓多一點人來躲。」王:「我們沒有不讓人家來躲啊!我們門口掛兩個牌子,寫得清清楚楚,歡迎人家來躲。他們不來呀!」舜:「寫得清清楚楚人家還不來,你們是怎麼寫的?」王:「春來也,鳥語花香;秋去矣,山明水秀」舜:「不是啊!你們這辭不達意,誰看得懂?」等語,助人善行:不能言不由衷,亦不可畫餅充飢。

承前,筆者曾陪同社福人員,前往中低收入戶訪視,當年才剛有蘋果智慧手機,相關表單仍需要電腦下載,低收入戶太太哀怨地說:「你們人員說,電腦可以看與下載表單,但我是中低收入戶,家裡只有老電視,沒有電腦。」網路預購口罩,不必排隊云云的說詞,除非:電腦與智慧型手機,乃人人平等,每人一台,否則以「上網可取口罩」,指責反對此次援外的說詞,不僅未考量長者、偏鄉、弱勢窘境,是強詞奪理,率獸食人,不足為據。

或問:徵用口罩乃國有,何不能送往外邦?《防疫條例第6條》:「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徵用或調用之防疫物資、生產設備及原物料,其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倘仍受國有財產法或地方公產管理法規相關規定之限制,恐難以達成「擴充防疫物資國內產能之目標」,著有明文。口罩捐贈,與其相抵,焉能防疫?

20200321-民眾在藥局外排隊買口罩。(盧逸峰攝)
目前民眾可以每周至藥局或以線上的方式購買口罩3片,9日開始將可以2周購買9片。(資料照,盧逸峰攝)

承前,遭排除適用的《國有財產法第60條》,依防疫條例立法意旨,乃因應「擴充防疫能量」,舉輕以明重,無可能犧牲國人,將救命物資,違反徵用目的,轉送外國友人。況且,防疫條例既不適用國有財產法第60條,更無從依:同條項第3項,與其授權之《國有動產贈與辦法第6條》:「第四條第六款所列外國政府或其人民,經外交部認有贈與必要者,得逕由外交部敘明原委,函徵該動產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同意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規定,以符合外交目的,將系爭口罩防疫物資,經系爭贈與辦法要件與程序,合法轉送外國。是以,目前政府贈與舉措,恐欠缺法源,更不能非法地「捨己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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