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恰逢我國兒童節,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定義,18歲以下(約對照我國高中以下)均屬「兒童」,然目前台灣中小學生仍常因服儀遭到校方的不當處罰,人權難受保障。
事實上,教育部早已在2016年5月公告學校不得以服儀作為處罰學生的依據,然還是有不少學校藉機鑽漏洞規避搞勞動服務、罰站、扣班級生活秩序分數等「繞道處罰」,使得於今有多個學生團體、兩千多位學生連署疾呼服儀解禁要真正落實。
同時,教育部也將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修正,防止校方因服儀變相處罰學生,明訂高中校內的服儀委員會中學生代表應占1/3以上且每三年應檢討服儀規定,促進保障學生身體自主權及表意權,同時定期的檢討機制也是促進法規能與時俱進避免與時代脫節的情況。
綜觀校園的服儀禁令,源自於威權時期對於學生身體自主權之箝制,侵害學生的表現自由與人格權。更有甚者,部分服儀校規更帶有不合理的男女差別待遇,背後隱含性別不平等的父權思維,比如2015年台中女中學生在朝會上發動「男女平權、短褲無罪」的脫裙抗爭即是。
依法身為下級的學校校內法規不得牴觸上級的教育部主管機關之規定,然服儀議題上我們卻看到多校校方(尤其是許多學風保守的私校)仍「陽奉陰違」而繼續變相以服儀懲處學生,背棄「依法行政」的法治準則,做了很不好的公民教育示範。
不當校規違反教育部法規,理應依法失效卻依然作為懲處學生的依據,未免太過荒唐。去年10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宣告賦予中小學生完整司法行政救濟權,徹底終結過往對學生「特別權力關係」之束縛,學生若因服儀受到學校不當的懲處,已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來保障自身權益。
校園要民主,學生要人權,服儀要解嚴。校方應謹記「身教重於言教」,依法解除加諸於學生身上不合理、不必要之服儀枷鎖,還給學生應有的自由。
*作者為中興大學學生,曾任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學代會學生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