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韓連署第2階段通過後,高雄市長韓國瑜陣營便遞狀聲請停止罷免,但有律師認為,以投票結果未定、憲法保障罷免權利、法條的文義解釋上,「裁定獲准停止罷免案的機會不大」,罷免案很有可能持續進行。也有其他律師指出,現有法律的5項刪除連署書情況未包含「偷跑」,這要看高等行政法院是否認為「提前連署」屬於罷免案的重大瑕疵。
陳君瑋:用程序理由擋憲法權利,很難說得過去
律師陳君瑋提出3點分析,首先,以此案對比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撤銷黨籍的假處分案,後者假處分獲准,是因為王金平黨籍一旦撤銷,其不分區立委、立法院長身分連帶全無,利益嚴重受損;「但今天罷韓還沒投票,且可能罷免失敗,人民投票意志還沒展現時就叫人不能投,恐怕不妥。當法院權衡時,對於一個還不知道結果的事跟不暫停不行的事,我認為罷韓案獲准(停止)機率相對不大。」
陳君瑋接著提到,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憲法17條賦予人民的權利,今天主張因《選罷法》指「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所以用程序問題擋一個憲法賦予的權利,很難說得過去,「不但憲法權力位階高於法律,且該法律還有解釋空間。」
第三,在法條的技術問題上,陳君瑋認為,法條「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文義解釋,的確「沒有罷免、只是連署」,他分析,除非韓陣營能舉證「連署等同罷免」,但回到第1點的邏輯,連署可能過、也可能不過,怎麼能去禁止未來結果都還不確定的事?他認為文意解釋上,未滿1年不得罷免指的就是「罷免投票」,不能及於連署活動。
「未滿1年不得罷免」是否含連署活動?律師:對高等行政法院來說也是難題
律師匡伯騰也指出,本案的爭執在於,未任滿1年不得罷免的規定,究竟是限於「罷免案的提出」,還是包括「罷免案的連署」?
匡伯騰表示,依照《選罷法》第75條以下的規定來看,罷免案提出有一定流程。首先要提出罷免案的「提議」,人數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選舉委員會確認提議案符合《選罷法》規定後,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連署期間,選罷法規定直轄市長為60日,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
匡伯騰認為,《選罷法》對提議、審查、連署有一定流程規範,在任期滿1年內,依法應當不能「提議」罷免案,但提議人的簽署似乎並不在限制內。但他也說,第2階段的連署應該在提議案通過、並領取連署書之後起算連署期間,所以事前連署,似乎與《選罷法》規定不符。
對於「偷跑」是否會造成罷免案不成立、或是連署書須刪除的情況,匡伯騰指出,《選罷法》規定,連署將在5個情況下被刪除,一、連署人不是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二、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匡伯騰指出,連署案提前「偷跑」,不是上述這些情況,所以「提前偷跑」到底是不是一個足以令罷免案不成立的重大瑕疵,恐怕對高等行政法院也是一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