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台旅遊卻「跳機」的中國異議人士張向忠17日晚間在友人家中被移民署官員帶走。陸委會主委張小月18日指出,張向忠提出政治庇護的申請文件已經送到陸委會,政府要進一步釐清其內容事實及證件資料,才有辦法進一步處理。移民署則指出,移民署今天將召開跨部會會議討論張向忠的案子,如有結論,將以書面對外說明。
張小月指出,張向忠是根據兩岸旅遊協議來台旅遊,我方已經根據兩岸旅遊協議的內容,向對岸通報,未來也會跟對岸通報處理結果。
移民署指出,移民署17日晚間尋獲張向忠,因為他沒有固定居住所,移民署已提供適當地點供他暫時休息;至於他脫團的原委,移民署將會進行了解。
根據《自由亞洲電台》報導,張向忠17日向台灣人權促進會遞交政治庇護的申請資料,台權會秘書長邱伊翎指出,台灣沒有《難民法》和審查機制,過去幾年這類案例都被遣返,只能基於國際人權公約不遣返原則,提出政治庇護申請,包括提出受母國迫害、遣返可能有生命危險、可能面臨酷刑等不人道待遇,才會構成申請庇護的要件。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18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政治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一、對臺灣地區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特殊貢獻。
二、提供有價值資料,有利臺灣地區對大陸地區瞭解。
三、具有崇高傳統政教地位,對其社會有重大影響力。
四、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經有關單位舉證屬實。
五、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險。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請人之配偶及父母、子女或前項第五款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境長期居留許可後定居前申請之。本人長期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時,原隨同或於其許可長期居留後申請配偶、父母或子女之長期居留許可,應併同撤銷或廢止之。
第一項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其隨同申請之配偶身分,以核配時為準;未成年子女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請人及其第二項隨同申請者,列同一配額;第一項第五款申請人及其第二項隨同申請者,分列不同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