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清法形同虛設,讓業者心存僥倖
這起犯罪也曝露出《廢棄物清理法》的形同虛設。依廢清法32條規定,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的目的主管機關,應該在區內或區外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完成後才能營運。現有園區最晚在民國93年底前要完成設置。
但工業局管轄的工業區、科技部管轄的科學園區,到現在為止區內產生的廢棄物多數還是委外處理,連區內的汙水廠也是BOT,汙泥去哪裏就更不管了。經濟部工業局、科技部、環保署何時才要面對這個問題?
此外,106年修正後的廢清法30條,已經刪除委託事業的豁免條款,業者再也不能以為花錢委託處理就不管,而是要了解去向,一旦發生棄置事件,委託人跟受託人要負連帶清理責任。這次檢察官也應該追究這些委託企業的責任。
而為了確保廢棄物處理過程不會出問題,環保署要求業者要定期申報,不但要申報廢棄物數量,還包括原料、產出產品、銷售及庫存、銷售流向、對象。如果這套申報制度能發揮作用,理當能查出違法。然而出了這麼多棄置事件後,環保署還是只會要求業者誠實申報,都不用檢討制度缺失嗎?
廢棄物棄置已形成共犯,應拿出有效遏止對策
而這些被棄置或回填在7個縣市、11個地方的14萬噸汙泥,自從彰檢起訴犯罪之後,沒看到相關單位或地方政府提到該如何清除,大家或許都等檢調釐清責任後再說。但司法跟清除是兩回事,依廢清法第71條不必等司法結果,就可以命違法業者清除,屆期不清除,相關主管機關可以代清除再求償。
而如今這種犯罪手法已變成常態,犯罪者先買或租一塊農地、漁塭、保育地、河川地,先盜採砂石成坑洞再回填廢棄物,之前爆發的高雄旗山大林案、台南後壁玉米田案,都是類似手法。與其讓檢察官疲於奔命,不如好好檢討制度漏洞,各單位負起職責,才能遏止犯罪。否則遍地毒汙泥,國家還有多少淨土?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