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過去一周新聞,得知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的犯人一審法官以刑法第19條判決無罪太誇張,引起社會與論譁然。根據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2項則規定: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
本人覺得這個法條應該要修正第19條第1項:不能說被神經病殺害,就沒有刑責處分,法律中的「不罰」字眼應該拿掉。司法推動改革進程中,這一條法律將是絆腳石。類似這樣案例不是第一起,之前就有了。有多少家庭因此受害而無法獲得司法撫平。希望這次案件能促使司法改革速度保障人民安全。立法院也應該朝著法條修改,避免憾事再發生。
然而因為在社會與論壓力下,一審判無罪的鄭嫌,嘉義地方法院二度裁定以50萬元交保,但新增限制住居、就醫等7項條件,而嘉義地檢署也再提抗告成功,台南高分院二度發回更裁,嘉義地方法院今(4日)重裁定限制鄭嫌24小時內辦理交保,交保金提高至100萬元。
這時候想很多人想法或許跟我一樣,很怕這位殺警精神病患如果再還沒治療好就交保,就怕他趴趴照,人心惶惶大家都處於緊張就怕會有影響到社會安全疑慮。
所以在刑事訴訟法第 316 條有規定: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不過,案件當晚繫屬到二審,台南高分院法官考量以刑事訴訟法第316條,直接裁定羈押。台南高分院昨天繫屬此案後可以重新審定判斷,認定鄭男犯殺人重罪,伴隨高度逃亡可能,且有明顯精神症狀,足認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裁定羈押。
這時大家才鬆下一口氣,如果犯有重罪如殺人罪且精神問題未能長期安定控制,實在不應該輕易交保,社會整體治安問題與民眾對司法觀感恐怕在這次事件中扣分。
*作者為中華國際公共事務參與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