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曾解釋檢察官是司法官?司法院高層打臉法務部

2017-05-05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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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如此,這名官員指出,「司法官」這3個字「沒有什麼意義」,只是在說司法官包括檢察官及法官,但檢察官、法官各有不同職務,那司法官的職務是什麼?現行沒有任何訴訟法或作用法對司法官要做什麼事?有什麼職權?有任何共通的解釋或規定,因此這個名稱是沒有意義的,「只會造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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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官員說,我國在2011年制定《法官法》,這部法律使用的名詞是法官、檢察官,所有跟《法官法》牴觸者都應以《法官法》為準,也就是說,「司法官」這3個字就不應該再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也應失效。

「檢察官若定位為行政官,恐自找麻煩」

不過,這名官員也不贊成主張改革檢察體系者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這也是很不精確的講法」,行政官的定義很廣,警察、部長、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委員都是行政官,行政官有很獨立的,也很有不獨立的,有職權很高,也有職權很低的,「行政官的定義本來就是很分歧的」,這樣定義容易被找到政治力介入的把柄,因為行政官要上命下從,但檢察官不應是這樣,定位為行政官是「自找麻煩」。

對於改革派主張檢察官是「特殊行政官」,官員說,這個說法「勉勉強強」,但是無法表明檢察官的本質,而且「要『特殊』到什麼程度?」他說,檢察官就是檢察官,而法官也不應再說是司法官,法官就是法官。

對於檢察官定位的爭議,澎湖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吳巡龍2日受訪時指出,要說檢察官是司法官或行政官?「兩方面都有道理」,檢察官隸屬行政院的法務部,從這個角度來看,檢察官當然是行政官;但是檢察官從事司法工作,必須要做到公正客觀、不偏袒任何一方,因此,檢察官必須被賦予相當高的獨立性,跟上命下從的行政官不一樣,從這角度來講,檢察官是司法官。

吳巡龍認為,不需要太執著於檢察官是司法官或行政官的定位問題,因為不同的角度,會有不同的面相,沒有絕對的對錯。

雖然如此,吳巡龍也說,他「不認為目前的狀態適合強調檢察官的行政官的屬性」。他說,雖然法律沒有要求檢察官上命下從,但「實際上有相當程度的上命下從」,因為檢察長對檢察事務分配握有實權,檢察署的工作人員也都聽命檢察長,正常的狀況是,檢察官都不太敢不聽檢察長的話,有不聽命檢察長的檢察官,但那是少數特例,要靠個別檢察官的良知,才能抗拒不適當的命令,如果太強調檢察官是行政官的屬性,恐怕會加強這種上命下從的效果。

吳巡龍說,將檢察官定位為行政官的好處,是讓民眾清楚區別檢察官與法官是不同的,因為確實很多民眾不知道這個區別。

有此一說,律師團體希望削弱檢察官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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