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張檢察官是司法官,並引《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為依據。司法院資深官員3日指出,這樣的引用是不對的,因為該釋憲文指出,司法機關包含檢察機關、檢察署的檢察官,並非指檢察官是司法官,且釋憲文也說,法官與檢察官是不同的。他說,我國沒有任何訴訟法或作用法規定「司法官」的職權,「司法官」這個詞「不應再用了」,法官就是法官,檢察官就是檢察官。
檢察官援引《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稱有司法官定位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1995年作出《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裁定《刑事訴訟法》於法院外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的權力違反《憲法》第8條第2項的意旨。1997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也將檢察官的羈押權回歸法院。
法務部長邱太三曾在2月23日的司改國是會議上引用該釋憲文指出,大法官會議已說明檢察官的司法屬性,檢察官是司法官。在上個月26日司改國是會議第3組討論檢察官定位時,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也說,《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可說明檢察官的定位是司法官,「因為《憲法》用了『司法機關』這4個字,再加上《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說『檢察機關』就是廣義的司法機關」。
司法院資深官員:難道司法警察也是司法官
不願具名的司法院資深官員3日受訪時指出,該釋憲文並沒有說檢察官是司法官,引用的一方更必須注意它有提到檢察官與法官是不同的。官員也說,從事司法工作的還有公設辯護人,司法警察也有司法性,如果依法務部引用該釋憲文的邏輯,「是不是公設辯護人和司法警察也都是司法官」?
法務部一向主張,確保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是為了保障檢察官的獨立,不受政治力干預;但主張改革檢察官定位及檢察體系組織者則認為,檢察體系受到檢察一體原則的拘束,檢察官對內並無獨立性可言,法務部主張檢察官是司法官,是為了在獨立性的保護傘下,逃避外界對檢察體系的監督與究責。
在這項釋憲文提出後,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包括羈押、搜索、扣押陸續回歸法院,但仍有很大的強制處分權。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曾撰文指出,檢察官可不須經法院同意,就拘提人民,或對其認為的犯罪嫌疑人逕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身體檢查。
到底什麼是「司法官」,用「司法官」的身份主張的「獨立性」是什麼?律師尤伯祥曾撰文指出,所謂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其實是百餘年前清末引進檢察制度時,因弄錯司法權概念而生的錯誤。
「司法官名詞造成混淆,不應再用」
而就現行的法律體制而言,司法院這名資深官員說,我國的法律規定或規則還有使用「司法官」這個詞,包括《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其中第3條出,該條例所稱的司法官,包括檢察官、法官等等人員;此外,考試院有「司法官考試」,司法院訓練司法人員的機構是「司法官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