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關司法改革吵得沸沸揚揚的議題,莫過於參審制與陪審制應否併行試辦的爭議。甚至還出現在立法院公聽會上前任大法官與現任法務部官員激烈爭執的場面。究竟參審制與陪審制孰優孰劣,可否併行試辦,抑或人民可否在此兩大爭議之外可以有另外的選擇,進而走出現行司改困境的「第三條路」,乃以下本文探討的主要重點所在。
本文主要觀點認為,可以在現行爭議下走出「第三條路」,主要核心思維乃強化對於司法權之監督與制衡機制之制度面設計。具體思考方向包括:在人員上可以思考司法首長民選之可能性;在法制面上應就法官與檢察官應對其所作成裁判書或者起訴與否之處分書,強化其事後監督機制之作法。具體作法可從法官法之評鑑機制,以及刑法124、125條修法做起。
現行爭議之緣由
關於現階段台灣司法改革議題,目前朝野各界主要聚焦的重點均在於所謂「司法民主化」實行試辦階段之方式的爭議上。亦即,究竟要單獨採官方版的參審制的6年試辦方案,或者兼採與陪審制併行試辦的民間版主張。從公聽會所呈現的兩方辯論主張來看,大致上可以看出,前者認為,兩制併行可能有其窒礙難行之處,也違反公平原則,且觀諸已經實行國家的經驗來看,絕大多數案件均未採取陪審制,如何能夠達成反方聲稱所希冀達成的政策目標。後者則認為,以司法院及法務部為代表的官方版本存在本位主義的傲慢與偏見,既然民意普遍不信任現行司法制度及司法官之判決或處分,則採取官方版的參審制無異是請鬼拿藥方等等。並認為兩制併行並不會有官方版所謂窒礙難行之問題,只要制度配套得宜即可克服之。
司法民怨之緣由
目前全台灣不論是朝野各政黨,抑或是相關的民間司改團體等,幾乎都把司法改革的主要議題聚焦於由「參審制」VS.「陪審制」之爭議上,亦即,是否要將陪審制納入官方版參審制的6年試辦計畫中。筆者對於目前朝野各界對於司法改革之議題設定以及政策主張有不同於現行討論與爭議之政策主張,僅提出來供各界參考與檢驗。
在司法民主化之政策內涵上,不論是參審制,抑或是陪審制,其實都只是在現行司法權之結構中做出「分權」的一種制度設計,陪審制乃將事實認定部分之權限畫出來由人民所選出來的陪審團來行使;參審制則採取由職業法官與人民所代表的參審員共享整個司法審判的權力,即包括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等全部的司法審判權。然而,吾人從這兩種制度主張的內涵來看,並沒有看到其對於司法權在「制衡」上之制度設計與功能彰顯。
現行人民對於司法存在高度不信任之民怨主因在於,主導司法程序進行的兩大關鍵關鍵因素,即檢察官對於起訴與否的處分書,以及法官對於審理結果所為之判決書內容存在高度的不信任性,而這些高度不信任性之源頭恰恰是當初民主憲政制度為了防弊司法權被濫用而設計出來的「審判獨立」與司法自治的相關法制所致。亦即當初的設想是希望透過一個獨立性權力行使的司法權運作,可以達到防免行政與立法兩權的不當介入干預。然而現在看起來,這種獨立權力運作的制度設想乃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預防一個問題卻衍生出另外問題的烏托邦想像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