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520內閣改組、文化部長鄭麗君傳出請辭前夕,文化部端出了史上最優渥的租稅獎勵方案。根據文化部日前預告的《文化創意發展法》修正案,文創產業投資「5年35%」的租稅抵減,不僅直追即將落日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5年35%),與《新市鎮開發條例》20%的租稅抵減,適用範圍更是涵蓋文化資產應用、藝術、影音圖文、設計以及傳播與數位應用。不僅導演魏德聖在台南的「重建熱蘭遮城」135億元投資案可以適用,三立電視在林口投資的120億元「三立影城」也可以適用,以台灣文創園區遍地開花情況下,這項措施恐將成為台灣另一個租稅破口。
《文創法》2010年頒布迄今,因為「文化創意」的定義,各方有不同的看法,該法規定適用的16項產業別,除了一般人理解的表演藝術、展演設施、流行音樂、電影、廣播電視、出版等領域之外,尚且包括數位內容、創意生活等領域。由於《文創法》規範的文化創意產業「包山包海」,後來在執行上也引發諸多爭議,台北松菸文創就是最好的例子。
2015年台北市長柯文哲上台之後,槓上松菸文創BOT案,質疑台灣大哥大、誠品進駐台北文創大樓之合理性。當時經濟部工業局強調,台灣大屬於「數位內容產業」,誠品生活也獲經濟部頒發「創意生活事業證書」,本身就是「台灣原生品牌之文創業」。
修正「文化創意」定義 文化部重新劃定「5+1」領域別
為了解決「文化創意」產業包山包海的問題,文化部這次《文創法》修法,特別將「文化創意」定義予以修正,將現行15+1產業別之規定,修正為5+1個領域別,包括「文化資產應用」、「藝術」、「影音圖文」、「設計」與「傳播與數位應用」等5大領域。同時增訂國際合資合製、文化傳播內容平台等規定,希望藉此「強化本國文化傳播權,應提升本國之自製文化內容產製」,並且「擴大本國文化內容之國際傳播」。
不過,本次《文創法》修法爭議最大部分,在於文創產業租稅獎勵部分。新版《文創法》參考《生技新藥發展條例》,針對企業投資文創產品或服務之研發、科技運用、商業模式等創新發展,以及人才培訓支出,得於35%限度內,分5年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文化部不僅大幅提高文創產業的租稅優惠,未來企業捐贈文創產品或服務,還可以享受高額的「捐贈特別扣除額」。
新版捐贈對象跨出「校園」 大幅鬆綁「捐贈特別扣除額」
根據《文創法》現行規定,企業購買國內文創事業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例如將裝置藝術捐給學校),或贊助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例如贊助「紙風車」偏鄉巡演),以及捐贈成立「文創育成中心」,每年可以在捐贈總額1000萬元以內,或所得額10%之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而新版的《文創法》不僅大幅鬆綁1000萬元文創「捐贈特別扣除額」規定,捐贈對象還擴大到「學校」以外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