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專欄:有機農業促進法第7條,當然優於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1條

2020-05-1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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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崎農場有機農林曉佑(右3)說:「如果把這裏劃入橋頭科技園區,是有機農業促進法通過後第一個被收回的專區,政府將威信盡失。」(資料照,朱淑娟提供)

中崎農場有機農林曉佑(右3)說:「如果把這裏劃入橋頭科技園區,是有機農業促進法通過後第一個被收回的專區,政府將威信盡失。」(資料照,朱淑娟提供)

科技部依行政院指示,預計在高雄新市鎮二期興建橋頭科學園區,上周環保署進行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農民提出開發案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第7條保障農民租約法條,科技部無權為了開發園區消滅區內的中崎有機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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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則引《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1條:「特定區開發前的土地及建物只要主管機關通知就要自行拆除。」由於出現法律爭議,環保署決議暫緩範疇界定會議,待農委會、內政部的法律競合問題解決後再審。

如果要談這兩個法條的競合,其實法律規定已經很清楚,當法律出現競合,先比較何者為特別法、何者為普通法,並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來處理。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橋科園區已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1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經主管機關通知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這個法條是不特定的人事時地,而且規定簡略,屬於普通法。

而《有機農業促進法》第7條:「農產品經營者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土地租期應給予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保障。」這已有特定的人事時地,租期也很明確,屬於特別法。因此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當兩法出現競合,應該優先適用的是有機農業促進法。

而既然橋頭科技園區開發已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的規定,環保署可直接將開發案退回科技部重新檢討、並要求提出區位替代方案。或許環保署會說,這是範疇界定會議,不是實質審查,有無違法是其他機制要處理。但話說回來,如果已發現違法,繼續審查、把責任推給別的單位又意義何在?

其實開發案在範疇界定時因違法而暫停的已有先例。103年交通部觀光局提出「水里大彎服務區開發計畫」,在範疇界定會議時被發現位在「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在會議中就喊停。因此環保署不應自我設限或切割責任,環評任何階段發現違法就該做出合法的處分。

20200518-高雄市議員吳益政拿出橋頭園區計畫圖,呼籲北端的中崎農場應保留。(朱淑娟提供)
高雄市議員吳益政(左2)拿出橋頭園區計畫圖,呼籲北端的中崎農場應保留。(資料照,朱淑娟提供)

高雄新市鎮的失敗,才有橋頭科技園區

其實內政部營建署也不必急著幫橋頭科技園區說話,而是應該鼓勵科技部、農委會合作,提出一個可以讓橋頭科技園區與中崎有機農場共存的開發計畫。

高雄市議員吳益政在會議前的記者會提到,民國83年1月公告實施的「淡海及高雄新市鎮開發計畫」,是為了紓解都市成長壓力,解決都會區住宅不足及房價飆漲問題。但20多年過去了,人口並未成長,所以高雄新市鎮第一期開發的338公頃已經賣不出去,第二期的一千多公頃更不知如何處理。於是在105年9月提出「修訂高雄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107年11月提出「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第二期發展區設置產業用地)」,改變高雄新市鎮的後期開發計畫,重新定位為高雄第二科學園區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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