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在現行的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中,雖然已經承認由同性二人所成立之婚姻關係,但是僅限雙方皆為台灣人之情形,若其中一方為外國人,則該外國人必須是來自「同性婚姻已合法化」之國家,也因此有很多與外國人交往的同性戀者無法與自己的伴侶締結婚姻關係,此係因為當初在立法院表決的過程中,多數的立委就跨國同性伴侶是否可以依本法締結婚姻投下反對票。
|近來之爭議
在同性婚姻相關法案通過後,有許多人開始提倡要讓跨國同性伴侶也能依照我國法締結婚姻,但對於這樣的主張卻引來批評的聲浪,其中有一種說法是:「既然跨國同性伴侶不能結婚,是因為那位外國人來自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的國家,那這應該是他們國家要解決的問題,為什麼要臺灣的立法者來修法呢?」,另外有人說:「我國的法律本來就只保護我國人民,外國法律所導致他們不能結婚的結果不應該要求我國的立法者或是法律予以保障」,這些說法固然有其脈絡,但是否合理則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現行法的合憲性?
按照釋字第748號解釋的內容,民法原先的規定之所以違憲,其中之一的原因在於民法並未規定讓同性結合而成的伴侶有合法登記結婚的權利,但是異性二人所結合而成的伴侶卻得以依照民法的規定登記結婚,於此即存在一種不平等的差別待遇;又因為此差別待遇是基於「性傾向」所做出的,所以與憲法的平等權意旨相違背。另外的論述則是,婚姻權乃受到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的保障,舊法的規定只賦予了異性戀者結婚的權利而未給予同性戀者同等的權利,因而侵害了同性戀者受憲法所保障的婚姻權。在釋憲文的最後,大法官提到立法者必須在兩年內完成修法或立法,如果沒有,則同性戀者可以依照原有的民法規定登記結婚。
我國立法院在去(2019)年5月17日通過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明文規定使同性二人可以登記結婚,但是這樣的規定是否與大法官釋字的意旨相符?人民的婚姻權真的有因此受到保障了嗎?
上述疑問最主要的癥結點,在於現行制度只保障「雙方皆為我國國民的同性二人」以及「一方為我國國民、另一方為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之人民」兩種同性婚姻形式,但未保障「一方為我國國民、另一方為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國家之人民」的婚姻形式。
簡單來說,如果我國國民喜歡的對象是來自同性婚姻已經合法化的國家,那他們就可以依照我國法律登記結婚、享有婚姻權的保障;反之,如果我國國民喜歡的對象是來自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的國家,那他們就不可以依照我國法律登記結婚,此處即存在一個不平等的差別待遇,而且是基於「我國國民的選擇」、「婚姻對象的國籍」所做出的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