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元觀點:生炒花枝法學─檢察官的八隻腳,要砍?不砍?

2017-05-2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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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察官強制處分權的實務運作現況

1、傳喚

不管什麼樣的案子,檢察官都必須透過訊問被告、證人之方式釐清案情。即便警方已先作初步警詢筆錄,檢察官的複訊仍非常重要,因為警方對法律構成要件的掌握程度較差,警詢筆錄時常缺少部分重點,故檢察官必須複訊以確認。另外,法院對警詢筆錄的信任度不高,若檢察官不複訊,單靠警詢筆錄直接起訴,反而會讓法院認為檢察官不盡責,而且證人也須檢察官命其具結,其證述才有證據能力。因此傳喚可以說是檢察官每個案子必做的事,但檢察官礙於經費受限的問題,一般初次傳喚都是用平信,此種傳喚不到場是不得拘提的,通常是在平信傳喚不到後,才會改以雙掛號傳喚,以備再傳不到時可以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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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拘提

在一般案件中,檢察官原則上都會採取傳喚->《刑事訴訟法》第75條拘提->通緝的方式,這大概是一個標準SOP流程,原因在於一般案件是由警方初步偵查,早已打草驚蛇,少有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逕行拘提之必要。而且一般案件中,拘提乃由受拘提地之轄區員警執行,在執行拘提上並不如指揮案件中承辦員警那麼努力,因此拘提不到被告反而是常態,故檢察官執行拘提多是為了能合法通緝被告,而若未經傳喚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逕行拘提,並不能於拘提未獲後直接通緝,是故一般案件中極少使用此種逕行拘提,但一般案件中,傳喚未到而須通緝的案件數也不多,大多以毒品、詐欺案件為大宗,其餘案件被告多會遵期到庭,以我自己為例,每個月以此方式核發的拘票大概只有2、3件。

在指揮案件中,因多是屬於重大案件,有其時效性,或者通常共犯人數眾多,為免先行傳喚打草驚蛇,致被告先行滅證、串供,故檢察官會於搜索時同步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逕行拘提被告,此種搜索、拘提我們稱為專案執行,而在專案執行過後,這樣的指揮案件就會回到一般案件模式,視後續調查必要,繼續傳喚->《刑事訴訟法》第75條拘提->通緝。最後,《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及第88條之1的逕行拘提則多是由員警於案件移送前聲請或執行,檢察官僅是被動受理聲請或接受詢問其逕行拘提之要件是否符合,我自己至今只有核發過1、2次《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的拘票,而且沒有使用過同法第88條之1的逕行拘提。

20161205-行政院長林全出席調查局查獲歷年最大宗古柯鹼毒品走私案記者會.價值不菲的毒品.(陳明仁攝)
作者表示,一般案件中,傳喚未到而須通緝的案件數也不多,大多以毒品、詐欺案件為大宗。圖為調查局查獲歷年最大宗古柯鹼毒品。(資料照,陳明仁攝)

3、通緝

通緝依《刑事訴訟法》第84條之規定,是於被告逃亡或藏匿時發布,以使全國警方能協尋被告,並將被告逮捕歸案。現行檢察實務,除了有其他明顯積極逃亡事實,如已將戶籍遷出國外,欲通緝均須依前述傳喚->《刑事訴訟法》第75條拘提的流程,於拘提未獲後始得發布通緝,而以我自己為例,每個月發布通緝的案子大概也只有2、3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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