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署理院長傅華伶則認為,中國一直以來對國家安全有兩大關注點。
他在接受媒體專訪時稱,一是對領土完整的挑戰,二是對政治制度改變,而顏色革命正是要改變政制,這可追溯至冷戰時期美國國務卿杜勒斯(John Dulles)的言論,他當時呼籲透過和平演變,以經濟或其他方法,將共產主義國家轉變為民主體制。
中國國安法的立法與執法
在保障國家安全方面,中國當局近年來機構設置、立法等方面採取了一系列舉措。
陳道銀指出,機構設置方面,成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統籌軍事、外交、國防、宗教、反恐、公安、意識形態等與政權安全相關事務;立法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法律法規,觸及境外非政府組織、網絡安全、國家情報、宗教等一些突出的敏感領域;具體措施方面,包括整治非政府組織、「709」律師案、新疆辦教育營、清理整治民間教會、開展國家安全教育、設立舉報間諜熱線等。
立法方面較為關鍵的是2015年頒布實施的《中國國安法》。1993年,中國曾施行過一部國家安全法,主要是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職權。2015年的新法,對國家安全作出更廣泛的定義。推出之時,有人質疑新法給國家安全的定義過於廣泛,條款有些含糊。
新法似乎無所不包,不單規定了國家安全的定義,還包括各部門、各地方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以及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履行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等。
旅美學者、原美國律師協會法治項目中國主任虞平認為,在黨政一體化下,中國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結社等權利被剝奪是政治現實,國安法本身不是中國公民權利受到限制的原因,其立法目的是「通過法律讓有關機關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或者濫權的時候,有個合法的理由」。
「大陸老百姓這麼多年來,也都多多少少知道法律這個東西,覺得沒有法律依據(不行),現在給你一個法律依據,所以它只是在公民本來已經被限制的自由上添了一層法律的外衣。」虞平說。
虞平和滕彪都指出,《中國國安法》授予了國家安全部門非常寬泛的權力,會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產生衝突。
滕彪提到,中國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局系統的國內安全保衛部門,在實際執法中經常超越法律,沒有公民能對他們進行監督制約,「比如說對異議人士、維權人士,或者是被他們列為所謂分裂分子、恐怖分子的那些人經常性地(被)軟禁、綁架、失蹤、(遭受)酷刑等,現實中就沒有辦法對他們有任何的監督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