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專欄:卜蜂汙泥棄置案,不因不知而無罪

2020-06-0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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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若不經善加處理,很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環境汙染,國內食品大廠卜蜂公司也因不當處置淤泥而召開記者會道歉 。(資料照,新北市環保局提供)

廢棄物若不經善加處理,很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環境汙染,國內食品大廠卜蜂公司也因不當處置淤泥而召開記者會道歉 。(資料照,新北市環保局提供)

去(2019)年底被起訴汙泥棄置案的食品廠商卜蜂,上周公司發言人在記者會中道歉,但強調「並不曉得合法(清除)業者並未合法處理,且依規定支付符合行情的(清除)費用。」但這個說法顯然並非事實,依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的起訴文,卜蜂公司經理不但知情,還勾結掮客及清運業者,偽造清運三聯單、關閉車輛GPS規避稽查,將3千多噸汙泥棄置在彰化多處農地,被追繳5千萬元不法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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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卜蜂真的不知情,更反映出這家公司的無知,但不會因為無知而無罪。的確,依照2017年修法前的《廢棄物清理法》30條(註1),A公司委託B公司清除事業廢棄物,如果事後B公司並未依法處理,只要符合2個前提,A公司就可以免除連帶清除責任。

這2個前提,一是委託的清除公司B經合法設立,二是B公司已向A公司開具妥善處理證明,表示受託的廢棄物都有依法處理。

免責條款已廢除,委託者要負連帶清除責任

廢清法30條的立法意旨,是要求企業對自己產生的廢棄物負妥善清除、處理責任,不是委託處理就可以對廢棄物的處理方式不聞不問。而之所以有這2個免責但書,一方面是業者遊說、另一方面是認為棄置責任主要在受託廠商。

但多數企業卻不看這條法律的前文,只看到後面2個免責條款,於是就此找到開脫法門,只要委託合法業者,而且這個業者也證明自己有妥善處理,之後不管發生什麼事都沒公司的事,忘了自己該負的責任。

(註1)106年《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前的第30條:

事業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事業廢棄物,未符合下列條件者,應與受託人就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環境之改善,負連帶責任。

  1. 依法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之公民營機構…。
  2. 取得受託人開具之妥善處理紀錄文件…。

而這幾年犯下廢棄物棄置案的多半是合法業者,甚至還有上市公司,有退休公務員及學者指點,證明合法業者就能合法處理只是一種謬論。第二個免責條款只要出具妥善處理證明,更是形同廢文,環保署的廢棄物申報制度根本靠不住,否則像卜蜂案,業者偽造清運三聯單、關閉車輛GPS不是早就抓到了嗎?

事實是有些企業都在「完美申報」,用電腦計算原料、產出產品、銷售及庫存、銷售流向、對象,一切完美無缺,自主申報的結果就是對棄置渾然不覺。

為了提醒業者要注意自己的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責任,2017年廢清法修法時,就把30條那2個免責條款拿掉,只要委託業者沒有妥善處理,就要與委託的清除公司負連帶清除責任。大公司有堅強的法律部門隨時更新法令,再說出「並不曉得合法業者並未合法處理」,那就是自己在欺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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