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慶山觀點:兩公約沒廢死?馬前總統,您又錯了

2017-05-2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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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前總統馬英九對人權兩公約的條文有嚴重誤會。(資料照,蘇仲泓攝)

作者認為,前總統馬英九對人權兩公約的條文有嚴重誤會。(資料照,蘇仲泓攝)

根據《自由時報》2017年5月17日B1社會焦點大標題,「馬英九:兩公約未廢死 挨轟始作俑者想撇清」,指出前總統馬英九先在臉書PO表示法官誤解兩公約,隨後接受訪問時再指出,「不是簽了兩公約,就不能判死刑」,其筆電的貼文指出「兩公約從未廢除死刑,亦未增加執行死刑的條件。日前士林地方法院自稱因受兩公約限制無法判決小燈泡命案兇手死刑,顯然有嚴重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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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的宣判是: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精神病症狀,考量人權兩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限制,科刑受限不得判處死刑。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六項明文規定,「本條任何規定對於本公約締約當事國延宕或妨礙死刑的廢止皆不得受到援用」;在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第六號一般意見書第三段明白指出,要求締約當事國應採取最低限度「防止與處罰因犯罪行為的生命剝奪之措施」,並在Barbato控訴烏拉圭(84/1981)第九·二段指出,「締約當事國有保護其國民生命的特別義務」;由此可知,僅管公約第六條第二項以下的條款承認死刑,但由第二項與第六項的明白規定可知,本條款並非全面地同意死刑,反倒是應將本條款解釋為,「希望廢除死刑」。

上開的認識,由公約的起草過程之階段與前述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第六號一般意見書第六段,即可明確得知。不知是「中華民國政府」馬前總統的判斷錯誤?或者是對公約第六條條文解釋的無知?或者是兩者皆是?竟公開主張「兩公約未廢死」的謬說,身為哈佛大學國際法博士的「總統」,竟然如同「草木莽夫」!?難怪會喪失政權。

再者,吾人不可或忘,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取代的「中華民國政府」,在馬「總統」執政其間,向聯合國秘書處提交的兩公約批准書被拒絕退回:使得兩公約的實施,無法獲得聯合國的監督!

台灣,若要真正落實兩公約的人權保障,必須要取得聯合國會員國的資格,在「中華民國政府」體制下,臺灣永不可能在聯合國憲章第四條規定下,獲得聯合國會員國的地位,且無法成為「愛好和平的國家」;亦無法表達「承諾聯合國憲章所揭舉的義務」,台灣雖然具備「履行」上開「義務的能力與意願」,但卻無法「受聯合國承認」,亦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無法「建議」,聯合國大會亦無法「決議」,在「中華民國政府」體制下的臺灣,將永遠無法受到承認,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只要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廢除」「中華民國政府」體制,脫離「一中的框架」,符合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的規定,申請加入聯合國:台灣兩公約的實施即可受到聯合國的監督,WHA與WHO的參與乃是水到渠成。

*作者為淡江大學國際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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