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的立法背景,是依據《中英聯合聲明》,國際人權公約在香港仍適用。國安立法如何與人權公約調和,必須由香港決定,而不是由法制完全不同的中國決定。
第二,中國偷偷擴張了《基本法》第十八條:十八條是關於中央何種立法可適用於香港。它的實體內容僅限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可以臚列於附件三而在香港適用。
前引律政司長意見中,不斷強調「國家安全不是香港自治範圍」,意在使用前開最後一項例外。即便如此,十八條原意是將中國的「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而不是如同港版國安法,是專門為香港制定的法律。律政司長的說詞,做為話術可混淆視聽,卻禁不起仔細分析。
第三,就體系性解釋而言,國家安全事項是以特例姿態列於二十三條。十八條如果能用擴張解釋方法擴及國家,將直接與二十三條的應「自行立法」直接衝突。中國如此主張,斧鑿之跡明顯。
並非首次利用十八條與附件三
儘管如此,港版國安法並非中國首次使用十八條與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是由中央立法,此法雖不符合「全國性法律」條件,但《基本法》十八條明文國防屬中央管轄。
此外,中國藉此管道,將其對國旗、國徽、國歌的要求適用到香港,只是中國仍讓香港的立法機關有自行立法的調適空間,因此香港制訂《國旗及國徽條例》,最近也通過《國歌法》二讀。但國安法則讓人大立法在香港直接適用,連「自行立法」的薄紗假面也不留。
不管《基本法》有多少體系性的可能漏洞,二十三條的明文仍應得到尊重。用禁不起檢驗的論述繞過法律的要求,的確是赤裸裸地撕毀一國兩制。
*作者為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