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大通過「港版國安法」,舉世譁然。中國究竟是否有權為香港制定國安法?這看似法律技術性的問題,卻是中國是否違反「一國兩制」的關鍵問題。
一般論述是,依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禁止叛國、分裂國家、叛亂等國安法律,是保留給香港「自行立法」。中國捨此途徑另闢蹊徑,是明目張膽撕毀《基本法》。
中國另闢蹊徑轉向
視二十三條為國安立法唯一途徑,一直以來也是港府與北京的看法。二○○二至○三年,特區政府曾試圖依據二十三條訂立國安法失敗,但北京從未放棄在港制定國安法的目標。二十三條爭議之後,北京並未凌駕港府試圖自行立法,只是不斷催促港府依據二十三條再試。
北京顯然因為去年反送中運動持續不斷的街頭示威活動失去耐心,於是今年人大直接拋出代為立法。此次中國在法律論述上是有備而來。
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五月二十九日接受BBC訪問,對於港版國安法爭議提出許多法律見解,以回應外界疑慮。
針對人大是否繞過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侵奪香港立法權,鄭若驊認為,國家安全是中央的事,不屬香港自治範圍;不單是七百萬人的事,是十四億人民的事;是「一國」的事,沒有「一國」就沒有「兩制」。
到底中國訂立港版國安法是否有法律根據?其根據是否禁得起檢驗?
中國人大五月二十八日下午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港版國安法,並將上述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第六條);同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第三條)。香港特首林鄭也表示,特區政府將全力配合人大常委會盡快完成有關立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決定》第三條指向傳統看法的《基本法》二十三條;《決定》第六條則是另闢途徑連結《基本法》十八條。這兩個法條是處於怎樣的關係?在法律技術層面上,中國可能的主張是:一、否定國安立法「僅」能由香港自行訂定,也就是否定二十三條是國安立法的唯一管道;二、另外透過管道《基本法》十八條與附件三立法。前述鄭若驊不斷強調「國家安全是中央的事,不是香港自治範圍的事」,就是在為此一途徑提供理由,因為依據第十八條,「全國性法律」一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就必須在香港公布或立法實施。
國安與人權調和須由香港決定
仔細分析,中國的主張是禁不起檢驗的。否定二十三條獨占權的主張,違反法律明文:二十三條的文義是,所列國家安全事項僅能由香港自行訂定;二十三條對此類立法的途徑有獨享權,法條中亦未規定應完成立法的時間,或香港未進行立法時,中央可以採取何種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