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疫情趨緩,行政院日前推出振興三倍券,必須在年底前使用完畢。對此,消基會昨(3)表示,三倍券應參照《消費者保護法》授權的定型化契約,若在期限前未使用完畢,應退全額現金。對此,經濟部表示,政府非民間企業,振興三倍券也非禮券,因此不適用禮券退費的規定。
消基會執行董事游開雄指出,依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禮券不能設定使用期限;消基會律師徐則鈺也強調,振興三倍券等同民間發行的禮券,只是服務內容由第三方提供,因此沒道理「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只要求民間遵守,政府卻可以選擇無視。
對此,經濟部回應,《消費者保護法》與上述「禮券定型化契約」規定,是用於規範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此次發行的振興券與民間所發行的一般禮券性質不同,因此不適用相關退費規定。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也指出,振興三倍券不同於一般民間企業發行的禮券,是政府一次性發行,性質與一般禮券不同,因此可以訂定消費期限。對於振興三倍券是否可以找零,王美花也說明,店家原則上可以不用找零,但如果店家願意也不會禁止,不過消費者不能強制店家必須找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