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日前報導,教育部邀相關單位舉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諮詢會議,草案擬將校園霸凌定義由學生間的行為,擴大到「教師對學生」、「職員、工友對學生」。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表示:勞基法有規範工作場所霸凌,但教師不屬勞基法受保護的對象,在教師法中,也沒有教師在職場上若受霸凌的相關保護及規範。這次教育部的修法,會讓大眾誤以為只有學生是校園霸凌受害者,忽略老師在職場上也會面臨欺壓和霸凌,希望教育部能以同理心傾聽教師的心聲,用相同標準保障教師的工作權和人權。
所謂霸凌,是持續性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人故意貶抑、欺負、騷擾或戲弄行為,使他人處於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而產生精神上或生理上、財產上損害。
筆者曾在某台北市明星國中任教,該校的家長社經地位中上,行政也不敢惹。曾經同辦公室一位同事,因某年當導師壓力過大精神出問題,後來雖痊癒,也沒有對學生造成傷害,但話一傳開,從此後他當導師,永遠不可能帶完三年。每屆家長一打聽到他的過往,就會全班家長集體動員,輪番打爆學務處和教育局的電話,或讓小孩帶錄影筆來學校偷錄等,就是要逼學校換導師。而行政不敢得罪家長,也讓一屆屆家長得逞。
另有一位年將三十的女同事,帶班十分認真負責,但一張稚嫩的娃娃臉,讓家長莫名不信任。有「熱心媽媽」私下動員全班家長,要小孩每天記錄導師的一言一行,由家長負責打字集結成厚厚一冊,加以許多子虛烏有的情節,由兩位家長代表拿去該學區某立委辦事處,聲淚俱下要求立委協助換導師。就這樣,這位同事承受莫名的罵名,被換下導師。
以上這兩件事筆者親眼所見,試問難道不構成家長對老師的「霸凌」?筆者舉雙手贊成以法律維護學生的受教權和人權,但也企盼政府能照顧到教師的工作權和人權,沒有一個人該被犧牲。
*作者為國中老師